招标书 第十一条 财务拨款与结算
1. 付款按下列条件进行:
在动力厂1×75t/h锅炉气动乳化法烟气脱硫装置(含公用系统)进场开始施工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按合同内容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后,乙方开具设备和材料全额增值税发票和建安费发票挂账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在完成性能测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至合同总价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待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利息付清。
修改为:1. 付款按下列条件进行:
在动力厂1×75t/h锅炉气动乳化法烟气脱硫装置(含公用系统)进场开始施工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施工期间乙方按照形象进度和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报送进度报表,甲方参照设备清单及报价表和形象进度予以审核,并相应分次按月合计支付合同总价的40%做为进度款,在按合同内容完成该部分全部施工内容后,乙方开具该部分设备和材料全额增值税发票和建安费发票挂账后,甲方付至合同总价的70%,在完成性能测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至合同总价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待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利息付清。
招标人: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