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相应的经营范围,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能力;
2)具有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一类资质;
3)具有符合排水设施维护潜水作业条件;
4) 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供应商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本项目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6)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