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州区清水河流域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污水主干管监理工程
招标文件变更通知二
一、本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条:监理费报价说明:原内容为“采用工程监理费率报价,范围在1.0%-1.2%(含1.0%,1.2%)为有效报价。”
现变更为: 监理费报价说明:现变更为: 监理费报价说明:最高投标费率为1.2%(含),高于此费率的报价均为视为无效报价。监理取费费率为最终施工中标价。
二、监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四、监理费报价30分,原内容如下:
“1、本工程实行费率报价,监理费率在1.0%-1.2%(含1.0%,1.2%)为有效报价。
2、投标人报价费率最低的得30分,投标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以评标基准价为基础,每高0.01%扣0.6分,扣完为止。”
现变更为: 四、监理费报价30分
1、建筑工程费用:暂定4300万元;
2、本项目评标基准价为监理费率1.2%(监理费率保留小数点后1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3、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费率视为无效报价;
4、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费率的得10分;
5、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费率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费率相比,监理费率每低于0.01%加1分,最多加20分。
文件中与之相关的监理费率内容均以以上变更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本变更通知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