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1、采购人:广安市广安区苏溪乡人民政府(联系人:周先生,联系电话:13882679448)
2、采购代理机构: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安区分中心((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北辰大道138号4楼,城北汽车客运站附近区文化馆处,联系人:向先生、刘女士,联系电话:0826——2160795)
3、项目名称:广安市广安区苏溪乡白沙村污水处理服务采购项目
4、采购项目编号:广区采GQC【2017】148号
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6、采购最高控制价:25.73万元
二、拟定单一来源供应商:上海浩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三、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证明材料
1、投标人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在有效经营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投标人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副本复印件。
4、投标人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以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加盖投标人印章(鲜章)。
开标后,由谈判小组在监督部门监督下负责资格性审查,投标人如缺以上任一资质条件,将取消其继续投标资格。
四、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及其他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数量
广安区苏溪乡白沙村污水处理服务项目 30吨/天污水处理站1座
备注:本项目包含广安区苏溪乡白沙村污水处理服务项目图纸内全部内容,工程验收合格后免费维护一年,并提供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及技术支持。污水站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B标准。
(二)技术参数
1、技术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31——89);《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2、技术参数
(1)污水站进水、出水水质主要参数
进水水质主要参数
注:以上数值为水温低于12℃时的控制指标。
(2)污水站工艺参数
①污水处理站工艺流程:格栅井 → 调节池 → 厌氧池 → HyWaT设备车间 →
沉淀池 → 人工湿地 → 达标排放。
②.污水处理池(调节池、厌氧池、沉淀池)和人工湿地采用钢筋混泥土结构,为地埋建筑物。设备车间采用钢筋混泥土框架结构,砖砌墙,内部设置HyWaT设备基础。
③.车间内部设备为HyWaT生物滴滤床,为该污水站核心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吨位在25吨/天。
④.污水站处理设施的具体参数详见该项目施工图纸。
(三)其他要求
1、完工时间: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任务。
2、验收要求:按照广安区苏溪乡白沙村污水处理服务项目施工图纸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且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B标准。
3、售后服务要求
免费提供一年的维护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1)提供7*24小时服务,在接到维护电话后半小时内响应,3小时内到现场。
(2)接到维护电话后6小时内排除问题或提出解决方案,能够针对污水站出现的不同问题及时找到原因并予以解决。
(3)免费对采购单位相关人员提供应用培训,应用培训包括安装、检验、调试、使用和维护、排除一般故障等。
4、付款方式
采购单位在成交供应商完成设备安装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60%,维修期满一年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无息)。
五、报名方式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
请于2017年12月20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至2017年12月25日17时00分,登录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http://www.gasggzy.com/),点击“投标登录” 进入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报名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并打印报名回执,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获取方式。投标资格不能转让。报名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依据,以《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提供的报名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情况汇总表为准。未按照本项规定的方式、时限报名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备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中心-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单位操作手册-广安市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请按说明操作,否则责任自负。
六、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1、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17年12月25日17时00分,请登录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http://www.gasggzy.com/),点击“保证金缴纳虚拟子账户信息”缴纳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采用其他方式缴纳的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无效。必须以公司账户转出,个人名义转款无效。(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不换取收据。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的缴纳依据,以《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提供的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缴纳情况汇总表为准)。未按照本项规定的方式、时限缴纳保证金的,视为保证金缴纳无效(账户信息请在业务管理栏“保证金缴纳虚拟子账户信息”模块中查看。注意:1、投标人在缴纳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时,请务必认真、准确填写相关保证金虚拟子账号,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有效、准确;2、相关项目保证金虚拟子账户信息,只有通过“广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员系统报名后,才能进行查看),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所交纳的单一来源采购谈判保证金不计利息。
参加谈判的单位必须全过程参加,不得中途放弃,否则,不退还单一来源采购谈判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单一来源采购谈判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五个工作日内凭政府采购合同原件全额退还(无息)。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其交纳的单一来源采购谈判保证金将不与退还。
2、履约保证金:合同总金额的10%。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向采购单位交纳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按合同约定执行(无息)。
七、投标及开标
1、投标起止时间:2017年12月28日14:00时至2017年12月28日14:30时止。
2、开标时间:2017年12月28日14:30时
3、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投标人应按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八条要求对应响应,并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原件或授权代表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对投标人员身份不能确认的或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4、投标及开标地点: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安区分中心开标室(二)
5、谈判地点: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安区分中心评标室(一)
八、投标响应文件组成内容及符合性要求:
(一)投标响应文件组成内容:
1、投标人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原件。
2、在有效经营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投标人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或地税)复印件。
4、投标人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不需提供;原件两份,一份原件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时现场递交,一份原件装入正本,复印件装入副本)。
6、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服务应答表。
8、第一次报价单(并附分项报价明细表)。
9、产品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
10、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11、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二)投标响应文件符合性要求:(1)投标人应在资料袋、投标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投标响应文件、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日期。(2)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必须保证真实、完整、字迹清楚。资料袋必须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行政公章。(3)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响应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投标响应文件统一使用A4纸制作,逐页编码,编制目录,必须胶装装订成册禁止使用活页(活页装订视为无效投标),一式叁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标明正、副本,副本由正本复制而成,正、副本不相符的,以正本为准。(4)采购代理机构只接受一个确定性的投标方案,拒绝接受有选择性的投标方案。
九、谈判
1、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非单一来源供应商参与谈判。
2、谈判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进行谈判。
3、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获得采购人同意后,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变更谈判文件内容,将变更的内容书面通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做好书面记录。
4、供应商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5、供应商响应文件满足或者高于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6、谈判结束后,谈判达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谈判小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谈判的最终报价为合同成交价。
十、报价
1、报价原则:报价包括成本、培训费、安装调试费、售后服务费、运输费、税费、利润以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大包干价,本次谈判实行两次报价,投标人第一次报价不得高于采购最高控制价,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行第二次报价,且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无效报价不参与下步评审。
2.报价修正原则:大写与小写不符,以大写为准;合计金额与按单价计算出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属于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