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
保定市污水处理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
2.项目授权主体:
保定市政府。
3.项目实施机构
保定市公用事业局(现更名为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4. 政府方出资代表:
保定市排水总公司
5.项目概况:
保定市污水处理PPP项目为存量项目,属于市政工程类污水处理行业。本项目所涉及的污水处理厂两座,分别为鲁岗污水处理厂和银定庄污水处理厂。
鲁岗污水处理厂和银定庄污水处理厂一期于1997年12月竣工验收后,开始正式运营,设计处理规模均为8万吨/日。银定庄污水处理厂二期于2008年10月竣工验收后,正式投入运营。设计处理规模为16万吨/日。
截至目前,鲁岗污水处理厂和银定庄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的一级A标准改造工程已完成,出水水质已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污水处理过程及后续工作要求:鲁岗污水处理厂8万吨/日,经二沉池处理后,5万吨/日进入再生处理厂,剩余3万吨/日处理至一级A标准;银定庄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总计24万吨/日,直接处理至一级A标准。后续工作,中标方需配合招标方做好两厂深度处理升级改造工程,深度处理升级工程竣工后,按新排放标准运营。
鲁岗污水处理厂位于保定市区西北部鲁岗村以北。鲁岗污水处理厂房屋建筑物包括综合楼、鼓风机房、马达控制中心、污泥脱水机房、消毒房、机修车间等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曝气沉砂池、细格栅进水井、细格栅渠、初沉池、曝气池、二沉池等构筑物。管道和沟槽主要为给排水管、工艺管道等。污水处理厂用地位于保定市区西北部鲁岗村以北,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面积总计9.0公顷。
银定庄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位于保定市区东郊银定庄西南方,东外环线以西,卫生路以南。银定庄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位于一期工程的南侧,同一期工程邻建。银定庄污水处理一期二期厂房屋建筑物包括综合楼、鼓风机房、马达控制中心、变电所、污泥脱水机房、消毒房、汽车库、仓库等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其曝气沉砂池、细格栅进水井、细格栅渠、初沉池、曝气池、二沉池、浓缩池、贮泥池、接触池等构筑物。管道和沟槽主要为给排水管、工艺管道、电缆沟等。污水处理厂用地位于保定市区东郊银定庄西南,东外环线以西,卫生路以南,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面积总计20.7公顷。
保定市人民政府授权保定市公用事业局(现更名为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本项目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
6. 采购需求:
6.1项目模式 :
本PPP项目运作拟采用的“TOT(转让-运营-移交) ”方式。
(1)保市政府授权保定市公用事业局(现更名为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社会资本。
(2)保定市人民政府授权保定市排水总公司与中标社会资本签订合资经营协议;授权保定市公用事业局(现更名为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中标社会资本草签特许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待保定市排水总公司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后,由保定市公用事业局(现更名为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价格暂定为52,000万元,待资产评估完成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项目资本金比例设置为30%,自有资金15,600万元,剩余36,400万元由项目公司自行融资解决。保定市排水总公司以现金出资3,120万元,占股20%;社会资本以现金出资12,480万元,占股80%。
(3)项目回报机制: 采用“政府付费”的付费机制,即政府向社会资本购买污水处理服务,并向社会资本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具体付费考核方面,政府按照“使用量和绩效付费”模式。
项目公司经营所得收益由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按照股权比例分配。
(4)人员安置:保持现有污水处理厂在岗人员岗位、身份不发生变化,继续参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工作,工资待遇安排按排水总公司现行薪酬体系执行。
(5)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内的融资、运营、维护及更新。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该项目公司将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无偿移交给保定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接收机构。
6.2特许经营期: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期限为25年。
6.3质量要求:污水处理标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恶臭气体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噪声达到城市噪声标准(GB12348—90)中的二类标准要求。污泥含水率不高于80%。
7. 资格预审申请人(社会投资方)资格要求
7.1申请主体
(1)申请人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含有污水处理、环境工程、环保工程、水污染治理等相关行业内容,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也可以是由法人实体组成的联合体。若为联合体,组成的成员最多为2名。
(2) 不得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参加投标的情形;
(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资格;
7.2社会资本应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以201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以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以近三年(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每年均为盈利,2016年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正值,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联合体投标的,注册资本及总资产要求单方满足即可(不可联合体各方累加),其它内容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
7.3社会资本具有相应的投融资能力,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金融机构授信证明或银行资金证明或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且额度累计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
7.4业绩要求:
(1)投标人能够提供污水处理厂运营总规模不少于50万吨/天的PPP项目(包括BOT、TOT、ROT、OMC等招标方式)运营期限内的业绩合同。
(2) 投标人拥有2014年1月1日至本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止国内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类项目合同一个(合同内的污水处理厂项目设计规模累计达到25万吨/天及以上,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
(3) 投标人须拥有2014年1月1日至本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止污水处理类或区域性打包环境综合治理(须含有污水治理或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类投资合同一个,投资额度不低于6亿元。
7.5具备为标的项目提供解决银行贷款等多渠道融资的资源和经验;
7.6社会资本方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项目所在地或资格预审申请人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受贿证明为准。
7.7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
联合体申请人需满足如下条件:
提交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须共同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作为一家申请人向项目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项目的资格预审;
7.8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不同申请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均不予通过。
8.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当经过综合打分后取前五名。经评审后选择的申请人可参加下一阶段投标。
9.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9.1请资格预审申请人于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9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到保定七一中路84号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河北卓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窗口,持以下文件原件及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一套报名并领取资格预审文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具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申请人可只提供营业执照)
(3)2014、2015、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成立时间在2014年以后的,以实际审计报告为准(提供成立当年和下一年度或下两年度的审计报告)。
(4)符合本公告7.4款要求的类似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5)联合体投标的,需提供符合本公告7.7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本款(1)至(3)项资料,联合体任一方提供本款第(4)项资料。
申请人如提供具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以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应对所提交证件复印件的清晰度、真实性负责。
9.2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800元,售后不退。
9.3招标人不接受邮购资格预审文件。
10.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10.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1月24日 9 :30分 ,地点为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四开标室(保定市七一中路84号 )。
10.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1.联系方式
招标人: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地 址:保定市恒源路88号
联系人:韩炜光
电 话:0312-3115265
代理机构:河北卓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保定市复兴西路118号
联 系 人:赵倩 郝峥 田山林
电 话:0312-3106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