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1)项目拟建场址位于象州县的中平镇、运江镇、大乐镇、马坪镇等4个乡镇范围内。污水处理厂近期(2018年)建设规模为0.21万 m3/d,远期(2030年)建设规模0.41万 m3/d。总用地面积19054m2,根据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原总投资为4790万元,不计建设期利息。现扣除流动资金125万元后和上级的补助资金2200万元后,调整后社会资本方负责的总投资确定为2465万元,由社会资本方负责投融资工作,项目建设竣工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前建设竣工且投入运营。
(2)保底水量:运营期第一年按设计水量的50%计算,第二年按60%计算,第三年按80%计算,第四年按90%计算,第五年以后按100%计算。
质量目标:符合《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J50191-2014 等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处理后的尾水水质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后排出。
计划运营期限:约30年(包含建设期,要求项目在2018年8月31日前建设竣工且投入运营,运营期29年)
项目公司的组建:本项目投资规模较大,运营期间较长,故本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筹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性质,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958万元,社会资本以现金出资占 100%股份。
运营标准:(1)质量要求:《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0 年)、《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 号)、《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 148-2010)、《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等有关国家现行的规范或标准;(2)工期要求:按照 PPP 协议中关于工程进度计划的相关约定;(3)文明施工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标准》等技术标准进行文明施工;(4)安全生产要求: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6号)《建筑施工安全监察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士监察规定》(劳动部令第 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技术规范;(5)应急处置要求:按照 PPP 协议及工程承包合同中关于应急处置的相关约定,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县政府要求,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处理和应对项目工程范围内的突发事件。
绩效考核机制及付费机制:项目绩效管理的目的是促使项目需求目标的实现,并使项目的相关利益者满意。在项目的建设运营过程中,运用绩效管理的有关理论和方法,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确定的评价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等,对项目建设、运营期内的过程和结果,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以此作为政府补贴费用的考核依据。
调价机制:本项目运营期较长。在此运营期内项目各种因素的影响将会导致政府付费的调整问题,为此需要对可能发生的项目状况进行预测、分析,设计合理的调价机制,以期达到各参与方的合理收益。其中,污水处理服务费由运营维护服务费和可用性服务费组成,运营维护服务费按当年的运营维护成本取值,可用性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运营维护服务费。
土地使用权: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划拨到实施机构或其他政府指定机构名下,合作期内由项目公司无偿使用。
项目资产权属:本项目土地采用无偿划拨方式交由项目公司使用,土地使用权期限与特许经营期限相同,土地用途为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政府方的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更改土地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在其上设置任何他方权利。若本项目提前终止,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方无偿收回。特许经营期正常结束,项目设施期满移交,政府方无偿收回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项目回报机制: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 号)第十六条关于“运营补贴支出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利润水平合理确定,并按照不同付费模式分别测算”的规定,本项目为政府付费模式,其回报机制的具体内容如下:
1.本项目付费机制为“政府付费”。本项目公共服务性较强,政府拥有向终端使用者的收费权,可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然后按照 PPP 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以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污水处理服务费包括污水处理和厂区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及管网运营维护服务费。
本项目获得的中央或地方各级政府提供的财政性补贴,属于政府方投入的资金,在建设期间获得的资金在总投资中予以扣减,在运营期间获得的资金在支付政府付费时予以相应扣减。
2.付费时间
本项目的政府付费实行按每满 6 个月支付一次,起始支付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之日(以早到时间为准)起按每满 6 个月支付一次。
其他内容:
(1)如实际污水量超过设计水量的,确实需要扩容扩建的,由项目公司提出方案,经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扩容扩建以后,保底水量由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另行商谈处理。
(2)总投资必须经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批,最终决算以审计结果为准。
(3)项目合作期限内,政府方可根据当地财政状况自主选择包括(不限于)提前购买本项目部分或全部资产、提前支付部分或全部污水处理服务费等方式,按照中标文件约定的所得税前内部收益率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
(4)社会资本方在此承诺同意无条件接受以下约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后一年内,如政府方根据当地财政状况,自主选择出资4665万元(其中含上级的补助资金2200万元)提前购买全部资产时,项目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下调至0.8元/吨。
二、招标范围: 象州县中平镇、运江镇、大乐镇、马坪镇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具体详见招标采购文件。
三、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1个标段。
四、投标人资格:
1、基本要求:
(1)社会资本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企业;;
(3)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4)投标人须符合桂建管﹝2013﹞17 号文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桂建管 2014】25《关于加强广西建筑企业诚信信息库》日常维护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已办理入库手续,同时具备<1>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3>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项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4>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5>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以及相应的投融资、偿债能力财务实力。必须具备下述要求:
(1)投标人最近连续三年(2014 年——2016 年,下同)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 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仅须牵头人提供)。
(2)投标人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不少于所需融资额(提供协议、合同或银行出具的授信证明)或者净资产不低于3 0 0 0 万元。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以上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应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3、信誉要求:
(1)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用,在本项目投标期内在本项目所在地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
(2)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整体项目负责人)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3年内企业所在地开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并提交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
若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各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需要同时满足。
4、资质要求: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5、其他要求: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但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三家,联合体成员各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参加同一项目;
(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投标人必须以承诺函(此承诺函列入投标文件)的形式,声明并保证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其所提供披露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均为真实的、准确的,如因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投标人将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承诺函格式自拟,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在截止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五年内,没有因为任何直接由于投标人的过失或疏忽,而在任何大型合同中严重违约、被逐出现场或被解除协议。在当前所有未决诉讼、违约或法律纠纷均应不影响本项目运作或对项目可能造成实质影响。
(2)不是无力清偿债务者、没有处于受监管状态、没有破产或停业清理,其业务没有处于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管制的状态,其经营活动没有被中止,并且没有因上述事件而成为法律诉讼中的对象。
(3)在截止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五年内,没有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编制假财务报表或编制不实陈述材料来获得采购合同而被宣告为有罪等)。此项要求同样适用于投标人的董事和高级职员。
(4)不曾发生严重的职业不良行为,包括没有在截止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五年中为获取某项合同而支付不正当费用的行为。本要求同样适用于投标人的董事和高级职员。
6、投标人必须为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申请人。
五、招标文件获取:本项目采用不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通过资格预审的各潜在投标人不需投标报名,直接在来宾市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bzwjy.gov.cn/index.aspx)获取招标文件或到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拷贝电子版,招标文件电子版每套售价 250 元(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于开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小时收取及开具凭证。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2018年2月12日上午9时00分至10时00分。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8年2月12日上午10时00分。
八、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来宾市红水河大道331号来宾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九、开标时间
本项目定于2018年2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来宾市红水河大道331号来宾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公开开标。
十、联系方式
招标人: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