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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本次招标相关货物的经营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供货能力;本次招标包含运输、安装、调试;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0天内);
6、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根据高检会[2015]3号文、青检会[2016]9号文,提交查询记录。(投标文件正本放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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