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项目编号:HS18130BG16。
二、采购项目名称: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G325国道桃源段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服务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719000.00元
四、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G325国道桃源段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服务项目。本期服务有效期为36个月,从合同签订生效且提供服务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轮服务期限内,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G325国道桃源段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服务项目由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57.3000万元/年(总清扫面积约161000平方米,折合单位面积清扫单价约3.56元/平方米,含清扫范围沿途及附近的31只小型勾臂箱、97只铁桶及胶桶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如服务期内需新增垃圾收集点或其它垃圾清运任务时,所产生的服务费用由服务供应商与属地镇政府自行协调解决,采购方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本项目核准的垃圾收集点已配备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包括31只小型勾臂箱、97只铁桶及胶桶,如非因服务供应商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收集容器损坏而需要更新替换的,由属地镇政府负责更换;因服务供应商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收集容器损坏的,由服务供应商负责更换。)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五、采购数量:一项。
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具有良好的信誉;
(3)投标人应当具有环卫保洁和垃圾清运服务能力,能应付日常和应急环卫保洁服务;
(4)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5)提供投标人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自出具之日起前3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若投标人自成立之日起不足3年的,则出具自成立之日起至出具之日无行贿犯罪档案纪录。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有效期自出具之日2个月内有效,开标时间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复印件无效。出具之日须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或之后的日期,原件放入投标文件正本】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获取招标文件方式及时间:
(1)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网上下载购买。投标人(包括江门市的供应商和外地供应商)必须通过江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购买招标文件。未完成“供应商登记”的投标人应当先完成“供应商登记”后再进行报名(即提出下载招标文件的申请)。投标人请登陆江门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zyjy.jiangmen.gov.cn)的“注册登记管理系统”自行办理登记或咨询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人。
(2)供应商进行报名(即提出下载招标文件申请)时间:2018年5月14日08时30分起至2018年5月18日17时30分止。
(3)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50元/份,招标文件售出不退。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的申请获得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批准,视为售出。
(4)供应商应在下载招标文件申请获得批准后至开标前以现金、转账或电汇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费(户名:广东伟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103302512010000238,开户行:广发银行鹤山支行)。
(5)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后按照系统提示打印《标书下载确认回执》,并将《标书下载确认回执》粘贴在投标文件正本的外包装,以供核对。
八、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6月6日10时00分。接收投标文件时间:2018年6月6日09时30分至2018年6月6日10时00分。
九、提交投标文件地点: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鹤山分中心开标会议4室(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一楼) 。
十、开标时间:2018年6月6日10时00分。
十一、开标地点: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鹤山分中心开标会议4室(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一楼)。
十二、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自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8日止。
十三、联系事项:
采购人: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
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80号
联系人:冯先生
联系电话:0750-8869383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东伟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612号
联系人:欧阳先生
联系电话:0750-8810930
广东伟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