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惠安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乙方: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1]YXG[GK]2017013的《惠安县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处理规划》编制工作采购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 1 | 1-1 | 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 | 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 | 1 | 1080000 | / | 合同签定之日起90日历天内完成规划成果文件编制,成果文件编制完成后30日历天内完成审查、修编,上报审 | / |
| 合计: | 1080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捌万元整(¥10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定之日起90日历天内完成规划成果文件编制,成果文件编制完成后30日历天内完成审查、修编,上报审批;
4.2交付地点:惠安县行政区域内;
4.3交付条件: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及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条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次,项目成果经县政府组织部门与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作为验收合格标准,中标人应当根据评审修改意见,修改完善,直至通过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1次,支付比例100%,规划成果文件审批通过,经政府批复后并提交最终规划成果后30日历天内付清款项。。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履约保证金:合同价5%。中标人应按规定金额在签定合同前以转账方式向采购人交足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于成果文件完成审查、修编后起15日内无息返还。当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按照《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有关规定处理。。
9、合同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起60个日历日。。
10、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双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当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项目实施要求及说明 1.项目实施、管理 1.1采购人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并在项目规划进行的过程中有权实施监督和检查,有权派出联络员了解和掌握项目研究进展,协调项目进展中的有关事宜,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在项目实施的中期还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咨询检查。 1.2中标人要为本项目提供支持,并对研究成果的进度、质量、发表应用进行自查和技术指导。中标人应定期向招标单位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根据沟通情况完善项目研究内容。 1.3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的关键性或核心工作委托他人完成。 1.4中标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工作。 1.5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必须参加采购人组织的阶段性项目讨论会和最终项目评审会。 1.6项目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项目规划应紧贴惠安县实际,突出针对性,注重比较研究和对比分析。 2. 规划成果及验收 2.1、 规划成果形式:规划说明书、规划图集、供水应急预案及其附件、附表、图件的纸质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成果,纸质版最终成果须提供八份。 2.2、 项目成果的文字表述要力求重点突出、观点鲜明、文字严谨、文风简明流畅、图文并茂,突出逻辑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2.3、 规划成果经县政府组织部门与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作为验收合格标准,中标人应当根据评审修改意见,修改完善,直至通过验收。 2.6、 规划成果知识产权属采购人,对外均以采购人名称署名或经采购人同意联合署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单独对外发表、出版。 (二)服务人员要求 1、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配足人员。 (三)投标报价说明 1、本项目报告审查专家评审费、各项评审会务费及后续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所有报价为全费用服务价格,包括但不局限于员工工资、补贴和福利、防暑降温费、法定节假日费、劳保费、水电住房补贴、车辆、设备及工具的折旧费、保险费、管理费、风险费、税费及不可预见等所有费用。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无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捌 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 肆份,具有同等效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惠安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 乙方: | 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
| 住所: | 螺城镇石灵街19号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59号电信三楼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王春燕 |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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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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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95-87396826 | 联系方法: | 18950150060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建设银行厦门滨东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35101510001052508736 |
签订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