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化县安远镇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省百洁环卫机械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4]YC[XJ]2018003的宁化县安远镇人民政府垃圾运输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 1 | 1-1 | 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1 | 349300 | MHJ5160ZYS20D | 合同签订后 (15)天内交货且安装完工 | 1、★整车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质量保证期从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算起。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因非人为损坏,而由设备本身所引起的故障,我方在最短时间内提供免费的零配件和调试、维修服务并负相应的责任。2、★投标后一个月内完成原有垃圾箱(约130个)的改造工作,使之能与本次中标车辆无缝对接,正常工作,垃圾箱的改造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我方负责。5、★在本地区有售后服务机构,投标时需提供证明材料。 | ||||
| 合计: | 349300.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玖仟叁佰元整(¥3493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天内交货且安装完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安远镇人民政府(安远村横街21号);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底盘型号:DFL1160BX1V(国Ⅴ); 发动机:东风康明斯ISB180-50; 发动机功率kW:132; 总质 量kg:15800; 轴距mm:4700mm; 箱体有效容积:12m3; 尾气排放:国Ⅴ; 垃圾箱数量: 3个。。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 车辆应按生产厂家的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招标文件以及国家和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数量及质量的验收。说明:中标人需提供的车辆整车合格证书的技术参数必须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保持一致,采购人将按合格证技术参数和招标文件进行比对,若不符招标文件要求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1)验收步骤: 第一步:出厂检验。中标人需提供车辆整车合格证书。 第二步:车辆送至采购人要求的现场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单位)和中标人共同对发动机、底盘、电器设备、外观、随车工具等逐项检验,并签订车辆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步:中标车辆必须符《摆臂式压缩垃圾车》相关标准,并确保中标车辆通过安全技术性能检测。 (2)在采购人验收现场进行最终检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采购人将按合同商务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验收结论 (1)车辆经以上程序验收后,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单位)应当对验收情况作出优良、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最终验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按退货处理,已付货款由中标人双倍返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投标人对供货产品承诺的质量标准达不到合格及以上标准的,按废标处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车辆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且双方签字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80%; 7.2、质保金到质保期结束后(12个月)的1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20%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并用转帐方式交于镇政府财务,采购人将于所有货物到货安装、经使用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归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至项目结束。。
10、违约责任
10.1、全部设备到货后,如发现设备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供方有权要求退货,同时需方必须赔 偿供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合同总价的5%。 10.2、本项目中标供货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将设备交付采购人使用,每天按1000元支付给采购 人逾期违约金;但逾期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5%,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解除 采购合同,如造成采购人损失的由中标供货方负责赔偿,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核定违约金。在 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出现疑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 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出现疑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 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宁化县安远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福建省百洁环卫机械有限公司 |
| 住所: | 安远村横街21号 | 住所: | 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刘啟文 |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8760271877 | 联系方法: | 0597-2791566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龙岩开发区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431265698392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0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