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园林科学研究院
乙方:福建农林大学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RWZB[GK]2018006的福州城市园林树木挥发性有机物(VOCs)定量监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 1 | 1-1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1 | 1978000 | 按照提供技术测试和分析 | 合同签订后(90) 天内交货 | 详情见投标文件 | ||||
| 合计: | 1978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柒万捌仟元整(¥197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丞相路230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项目监测对象为香樟、大叶榕、小叶榕、芒果、盆架木、羊蹄甲、大腹木棉、秋枫、朴树、蓝花楹、腊肠树、台湾栾树、金桂、垂柳、黄山栾树、黄花风铃木、海南蒲桃、无患子、福建山樱花、洋紫荆、白兰花、台湾相思、高山榕、刺桐、天竺桂、小叶榄仁、木棉、麻楝、广玉兰、大叶紫薇、夹竹桃、水杉、红千层、黄花槐、木芙蓉、红叶石楠、红绒球、毛鹃、三角梅、红继木总计40种园林绿化树种;对上述40种绿化树种在福州城市公园(如西湖公园、左海公园、屏山公园、金鸡山公园、闽江公园、鼓山风景区、高盖山公园、森林公园、金牛山公园、温泉公园、茶亭公园、乌山风景区等)及主干道绿化带内的生长情况进行调查,从中选取生长健康,长势一致的树种作为监测对象,要求每种树种至少选取3个重复,并对每种树种进行GPS定位;须在2018年7-8月内采用动态顶空气体循环法进行40种园林绿化树种的VOCS采样工作,采样时应选择晴好无风的天气,采样部位为树冠背风向阳面健康无损伤的枝叶,每个树种的采样时间分别为 8:00、12:00 和 17:00,每个树种至少选取3个重复,每次采样60-90分钟;须对40种不同绿化树种的主要VOCS排放数据进行科学研究。具体研究内容如下:(1)核算不同区域,不同植物种类的VOCS排放量。(2)分析不同绿化树种产生VOCS的成分构成特征。(3)分析不同绿化树种VOCS的日周期变化特征。(4)分析绿化树种VOCS中主要臭氧前体物的变化特征,比较不同绿化树种VOCS的臭氧生成潜势。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中标人应在2018年9月就上述检测内容及分析结果,形成专业研究报告,并通过由采购人组织召开的专家验收。具体按合同标准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1/30/合同签订完,等财政资金到位后,七天内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全额正规含税发票和付款相关材料,采购人支付中标人30%的预付款;2/20/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中期实验检测报告和全额正规含税发票及付款相关材料,等财政资金到位后,七天内采购人支付中标人20%的合同进度款;3/50/专家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终期实验检测报告和全额正规含税发票及付款相关材料,等财政资金到位后,七天内采购人支付中标人50%的余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中标单位项目组人员实行脸膜签到制度,中标单位签定合同后一周内,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好实验人员与班次,经采购人批准后必须严格遵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将派代表不定期进行抽查,核查中若发现有非报备的项目组人员参与或未按规定的时间段取样与实验,中标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支付违约金: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每人次0.3万元,其它人员每人次0.1万元。合同期内,若发现违约次数超过5人次,中标单位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若超过10人次,中标单位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以此类推。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相应资金,在财政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正规含税发票的情况下,若七个工作日内仍无法支付相应资金,其超出天数,按0.1万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8)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福州市园林科学研究院 | 乙方: | 福建农林大学 |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铜盘丞相路230号 | 住所: | 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兰思仁 |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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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17759091625 | 联系方法: | 18060698395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农大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130701040000016 |
签订地点:福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