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场
乙方:福州众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YS[GK]2018008-1的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场塑料排水片/踏脚竹编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 1 | 1-1 | 塑料制品 | 塑料制品 | 20000 | 580000 | 长2米*宽1米 | 合同签订后 7天内交货 | 与投标响应无偏离 | ||||
| 合计: | 580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捌万元整(¥5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7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红庙岭1号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满足合同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本合同第2条“合同标的”的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合同同等要求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经验收合格后付款合同总金额的90%。余款自货物验收合格日起,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时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前起至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0、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的金额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但是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做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叁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场 | 乙方: | 福州众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州市晋安区北峰红庙岭村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9号乌山荣域B2-203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曾新麟 |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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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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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13799304311 | 联系方法: | 15705999958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3500 1616 2070 5251 4869 |
签订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