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晋江市疗养院
乙方:高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2]CXS[TP]2018002的晋江市疗养院污水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在保证工程质量及满足环保验收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甲方要求优化调整后的最终施工图文件。。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 1 | 1-1 | 污水处理工程施工 | 污水处理工程施工 | 1 | 890000 | GKYL-300 | 合同签订后120天内完工,在有污水正常排入处理站情况下投入试运行,60天内通过有关部门监测达标并交付 | 免费质量保修期为最终验收合格后24个月(厂家或国家有更长质量保证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终身维护服务。 | ||||
| 合计: | 890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玖万元整(¥89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20) 天内完工,在有污水正常排入处理站情况下投入试运行,60天内通过有关部门监测达标并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晋江市疗养院;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调试完毕,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应符合“在保证工程质量及满足环保验收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甲方要求优化调整后的最终施工图文件”,以最终确定的施工图文件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以“在保证工程质量及满足环保验收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甲方要求优化调整后的最终施工图文件”为准,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土建分项工程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2)设备整体到位并安装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5%;(3)设备进水调试完毕后投入试运行、经政府环保部门监测站监测验收合格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检)测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提供全额发票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在签定合同前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为成交总金额的5%,该履约保证金在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转为质保金,二年后若无售后服务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定日起至本项目服务期满。。
10、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泉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最终施工图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若有冲突的部分或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条款或内容为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5.5.1土建工程中水池池顶除设备间外设计为可过车荷载,荷载按可过20吨消防车设计。 15.5.2双方约定,本次设备采购项目为一个合同包,乙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包括污水处理站的总体设计、施工和安装,包括工艺、土建、电气、仪表及自动控制等专业,①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和放射性废水;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由甲方自行处理,本方案不另行考虑;②污水收集、排放管网不属本方案范畴;③低压配电部分,由甲方负责将电源接至污水站配电柜;④本项目包含设备间改造装修装饰、标准化排污口建设,其他附属设施如化验设备等由甲方自行安排)进行总包干报价,不予增补。 15.5.3双方约定,乙方土建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按规范要求进行水池试水试验,试水期10天,水池试水所用工期不计入本合同的交货期。。
| 甲方: | 晋江市疗养院 | 乙方: | 高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住所: | 晋江市陈埭镇鞋都路 | 住所: | 泉州市津淮街东美花苑16幢2楼202室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柯景诗 |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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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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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15960596635 | 联系方法: | 13705079857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广发银行泉州分行 | |
| 账号: | 账号: | 9550880111407300152 |
签订地点:晋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