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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医院垃圾压缩系统采购及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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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数量:
价格要求:
包装要求:
所在地: 福建
有效期至: 2018-08-29 [已过期]
最后更新: 2018-08-20 15:53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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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区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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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乙方福建精艺机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ZS[TP]2018002-1翔安医院垃圾压缩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垃圾容器 翔安医院垃圾压缩系统采购及安装 1 国内 546000 546000 精艺牌 JYXZ型
合计: 546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肆万陆仟元整元(¥546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定且乙方收到甲方进场安装书面通知后10天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医院工地

4.3交付条件:所有产品安装、调试完成,并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对主要技术设备要求,施工标准及技术范围; 5.2完全响应乙方投标文件所投产品(包括品牌、技术性能/参数、数量、报价、服务期限、服务质量)。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乙方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6.1.2甲方根据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合同、制造厂商的产品验收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6.1.3乙方应提供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证明资料和文件。 6.1.4乙方根据合同、招投标文件、图纸要求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后,由甲方组织各方验收。 6.1.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设备技术资料,甲方有权委托国内有资质的单位对设备性能、精度进行复核。设备验收合格后,按时提供4份验收报告单以及1份设备相关资料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30 采购人在合同生效并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及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保函,并收到财政拨款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3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或者本市行政主管部门和采购人共同认可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2 30 设备运抵安装工地并经采购人开箱初步验收合格,收到成交供应商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且采购人收到财政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
3 37 合同项下全部的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并移交使用方,完成市财政结算工作,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至结算总金额的100%的发票,且采购人收到财政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以电汇或转帐方式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至结算价的97%(含预付款)。履约保函于垃圾压缩系统验收合格,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并向采购人移交后无息退还,预付款保函于垃圾压缩设备全部到达指定地点并经采购人开箱初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4 3 剩余的3%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完毕。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至质保期结束(质保期自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方后两年)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未能按双方书面约定时间内按时到货的,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总额10%的违约金。 10.2、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工的,每拖延一天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总额1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补足甲方全部损失。 10.3、因乙方设备质量瑕疵等原因造成验收不合格而致使工程无法如期投入使用,乙方应立即自担费用更换相应设备并重新安装,且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 10.4、乙方所采购及安装设备的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的,由自行负责更换相应设备并重新安装,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如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且能够被司法认定为系由乙方造成的,则乙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合同总价为乙方送达甲方指 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成,经各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辅材、运输、保险费、采购保管、施工、安装、调试、集成、产品检验检测、验收、操作人员培训、税金、招标代 理服务费以及售后 服务、总包配合费等费用。 2.本项目的总包管理配合费按总价的3%计取,即人民币 ¥16380.00元 ,由乙方根据甲方指令支付给项目土建承包方。 14.1 、甲方应承担的责任 14.1.1、在乙方进场前,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及运输通道。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14.1.2、对项目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14.1.3、协调总包单位提供施工期间的临时用水用电。 14.1.4、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项目款。 14.2、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4.2.1、乙方应按照本项目特点提供长期良好的售后服务,提供详细具体的服务承诺条款及保证。 14.2.2乙方提供整体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贰年质保期(上门服务),接到故障报告后乙方须在2小时内响应并提出解决方案,远程技术无法解决的,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 14.2.3乙方应根据甲方指定的地点提供免费送货、安装、调试服务。 14.2.4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提供全部设备的操作、使用及维护的技术培训服务。 14.2.5乙方需自行勘察现场,并自行与当地环卫部门对接,所供设备应满足现场环境及尺寸等安装要求,并满足当地环卫处的要求。 14.2.6乙方施工期间发生的临水、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4.2.7乙方自行负责安全和现场设备、材料看护,防止工程用料及施工工具被盗。竣工验收、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前,作好已完工程的防护工作,与甲方未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发生设备设施损坏或丢失的,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乙方: 福建精艺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 住所: 福建省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张白土片区)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0592-5320178
 
联系方法: 0597-222691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龙岩北城支行
账号:   账号: 4130 5837 1579


 

签订地点:厦门思明区

签订日期:2018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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