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单位:
新疆银力集团126、139扎花车间除尘改造采购项目(JW2018-10)谈判公告中“第九条 投标人(供应商)资格要求”
原为:
九、投标人(供应商)资格要求:参加本次招标的供应商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法定营业范围内;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3、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不能参加投标);
4、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6、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供应商;
7、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安装、人员组织、业绩经验、资金、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现变更为:
九、投标人(供应商)资格要求:参加本次招标的供应商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要求:
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棉花加工、成套设备工艺和安装。
2、要求参与风运除尘系统改造的企业,针对每个车间的具体情况自己设计工艺,制造设备,并完成全部的安装工作,项目完成后可直接使用(该项目为交钥匙工程)。
3、项目所需资金由参与的企业全部自筹。
4、每个除尘系统达到环保要求,采购人支付改造费用,3年付清,付款比例3:4:3。
5、对于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除尘系统,经过改进后仍不能达标的,要求自行拆除,全部费用自理。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不能参加投标)。
8、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0、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供应商。
11、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安装、人员组织、业绩经验、资金、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其他内容不变,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新疆众信恒宇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