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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北部片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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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数量:
价格要求:
包装要求:
所在地: 福建
有效期至: 2018-08-29 [已过期]
最后更新: 2018-08-23 12:01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 联系人    未注册
  • 地区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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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华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乙方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9]AHG[TP]2018003-1漳州北部片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通用填空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垃圾处理服务 垃圾处理服务 1 国内 585000 585000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合计: 585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捌万伍仟元整元(¥58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后期 30 日内通过环保部门审批。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丰山工业区

4.3交付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通过漳州市环保局的审批。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①提供技术资料:(1)本项目的立项文件、规划及国土意见、项目设计资料 ;(2)会议纪要、政府批文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3)其他资料详见乙方提供的资料清单 。 ②提供工作条件:(1)甲方应派专人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查、资料收集、协助现状调查(含监测及污染源调查);协助开展公众调查等工作。 ③其他:如遇项目建设内容、规划方案等内容调整,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对报告相关内容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环评报告须通过市环保局批复且经过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审核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30 提交环评编制报告文本后
2 40 环评报告通过市环保局批复后
3 30 经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付清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规定所有事项执行完毕之日止。

10、违约责任

①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期间,由于乙方非技术原因或受不可抗力等的影响(项目所需资料提供不全、工程方案及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审批政策发生变化等),成果提交时间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②如甲方提供的项目工程技术资料和数据不准确而导致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③如因乙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漏洞、不完整或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而影响到评审结果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应当退还全部返还甲方已付款项,其谈判保证金(如果未签订合同)将不予退还。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 厦门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本合同第3至13条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6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华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乙方: 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住所: 华安县华丰镇农林路17号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4区甲16号1幢6层610
单位负责人: 李志华 单位负责人: 张洪艳
委托代理人:
 
杨冰
委托代理人:
 
周辉
                联系方法: 0596-7369672
 
                联系方法: 15280088857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
账号:   账号: 20000030581200007743735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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