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永春新兴保修厂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0]GWCG[GK]2018003-2的垃圾转运车外修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 1 | 年 | 国内 | 1445000 | 1445000 | 新兴 | 新兴 | ||||||
| 合计: | 1445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肆万伍仟元整元(¥144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中标人自中标日起30日内必须与采购人签订服务合同,按合同的生效日后7个工作日向业主单位提供相关服务。;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499号市环卫处;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以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2 | 8.33 | 维修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中标人于次月15个工作日前凭采购人审批表、已签单确认的验收单向采购人结算。结算由中标人财务人员向采购人申清审核后,由采购人管理科室指派人员协助中标人完成报销或转账手续。采购人应在次月15个日历日前将款项如数付给中标人。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人应根据合同总金额的10%向采购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提供的货物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时在15个工作内无息退还;该履约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提交方式为:电汇、银行转账或现金。。
9、合同有效期
1年。
10、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外修范围结合采购人目前现有的车辆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次外修车型为5000KG小型垃圾转运车、8000KG小型垃圾转运车、16000KG大型垃圾转运车、污水收集车、洒水车、移动公厕及工程机械车辆需要外修的维修项目如下:1)车辆年检2)车辆外观整形3)大型、小型垃圾转运车辆发动机大修4)大型、小型垃圾转运车辆变速箱大修5)大型、小型垃圾转运车辆电脑系统检测维护6)车辆空调系统检修7)特殊情况下垃圾转运车辆在远距离发生机械故障的道路救援(包括道路抢修、拖车等) 2、乙方应当配合采购人机修厂生产车辆外修安全质量检查小组开展的监督工作,机修厂安质检小组将不定期到外修现场对维修作业情况进行监督; 3、乙方应针对维修作业后产生的废旧配件进行统一收集管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可私自处理。 4、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尤其是车辆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等主要部件,必须使用原厂或正规车辆零部件厂商生产的配件,不得使用无品 牌、无生产厂家、无配件图号等假冒伪劣产品替代; 5、乙方在维修作业中,应严格对照采购人提供的《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外修申请单》车辆故障问题内容进行维修,不得随意扩大维修项目,特殊情况需增加维修内容,必须提前告知甲方,并说明需要增加的费用等情况,待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6、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损坏情况,根据之前提供的工时表维修期限为准,随到随修,不得无故拖延维修时间,一般故障应立即排除,如遇配件调货困难等特殊情况需延长维修的应提前告知采购人; 7、乙方须提供车辆维修全流程管理,包括过程档案的管理内容(派工单、估价单、维修工时费、维修材料、计费结算及车辆维修档案等); 8、乙方须具备一定的维修力量及维修设备; 9、车辆维修质保要求:凡未更换配件的维修项目从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算1个月之内;凡更换1000元以内的小额配件(含1000元)的维修项目从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算3个月之内;车辆发动机、变速箱大修项目及更换方向机、差速器、喷油嘴、尿素泵等大额配件(1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从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算6个月之内;全车喷漆项目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算24个月之内(另行约定的维修保修期除外)。 10、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相关制度,做到安全生产; 11、乙方在维修作业及接送车途中应当保证采购人车辆或财产安全; 12、乙方须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及消防应急预案,并具备满足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消防设施。 13、乙方须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具备一定的环保设施设备及废物处理能力。 14、考核标准:①在合同履行期限内,采购人将依据相应的标准和考核制度,对乙方中标 后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乙方应当配合采购人开展的针对本项目的考核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日常维修质量、响应时间、服务质量等方面,考核方式为定期考核并结合日常维修情况确定,具体由采购人机修厂负责。②评估工作涉及乙方资质评估、维修项目评估、维修质量及安全评估、维修服务态度及响应时间评估、其他评估等五大方面; 15、付款方式:①以中标人的成交单价为准,数量以实际发生维修量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时,只作数量增减计算,不再调整单价;②中标人应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非本中标人开具的销货税务发票无效);③中标人、收款单位、购货票证开票单位三者应一致;中标人收款账号应为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收款单位银行账号。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 甲方: | 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乙方: | 永春新兴保修厂 |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499号 | 住所: | 永春县桃城镇榜德工业区福建盛达化纤有限公司厂区后座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辜智贤 |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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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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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9522585406 |
联系方法: | 13850720001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永春县支行五里街分理处 | |
| 账号: | 账号: | 13570801040001662 |
签订地点:泉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