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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药品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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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数量:
价格要求:
包装要求:
所在地: 福建
有效期至: 2018-09-06 [已过期]
最后更新: 2018-08-30 14:14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 联系人    未注册
  • 地区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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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乙方福建省宁德市永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0]HZXM[GK]2018001宁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药品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食品检测、监测设备 智能一体化蒸馏仪 1 国内 79600 79600 盛泰 ST106-1RW
1 1-2 食品检测、监测设备 高压蒸汽灭菌锅 1 进口 79800 79800 PHC MLS-3751L-PC
1 1-3 食品检测、监测设备 电子分析天平 1 进口 79500 79500 赛多利斯 MSE 125P
1 1-4 食品检测、监测设备 过氧化氢干雾灭菌器 1 国内 158500 158500 维科 ZW-HWP
1 1-5 食品检测、监测设备 凝胶色谱仪(制备型) 1 进口 579000 579000 安捷伦 1260II
合计: 9764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柒万陆仟肆佰元整元(¥9764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采购人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标准:产品按国家行业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实行现场验收,由乙方负责并会同采购人共同进行验收。如属于计量器具的,经过计量部门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6.2验收程序:设备验收分为乙方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出厂检验:乙方随同设备出具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结果符合合同6.1条验收标准的要求。 安装调试检验:安装调试检验结果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最终验收:产品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乙方负责并会同采购人按合同6.1条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0 全部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总金额的正式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90%。
2 10 使用满一年后无重大质量问题,剩余10%款项一次性付清。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05%。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10%。 10.2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0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售后服务:乙方所提供的设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免费售后服务,乙方在1小时内响应、12小时内修复;特殊情况在12小时内无法恢复的,维保期内乙方尽可能予以更换新产品或提供代用产品或使产品可正常运转的措施。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宁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乙方: 福建省宁德市永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 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43号 住所: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隆鑫商城B幢901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李振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0593-2805193 联系方法: 1880593099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宁德东侨支行
账号:   账号: 1407700409008136880


 

签订地点:宁德市


 

签订日期:2018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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