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食品仪器分析实训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三次)
|
招标方式:询价
|
|
采购编号:CEITCL-HF-CZHW-180706
|
批复编号:鹤财询价采购-2018-38
|
|
采购预算:28.00万元
|
保证金:伍仟伍佰元整
|
|
资金来源:预算资金
|
供货期:15日历天
|
|
采购人:鹤壁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鹤壁市黄山路与闽江路交叉口西北角
|
联系人(联系电话):牛先生0392-3330836
技术咨询:王老师 电话:13849219925
|
|
招标代理机构: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裕隆超市院内四楼东
|
联系人:李泽众 电话:15539297309
邮 箱:hbzjgj002@163.com
|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科
|
联系人(电话):高先生 0392-3314516
|
|
采购内容及分标段情况:
1、采购内容:膳食纤维测定仪、食品粘度计、试剂柜、实验台(边台)、中央实验台、食品感官评定分隔室、感官评定制备桌、万向排风罩、实验凳、高清监控设备等。
2、分包情况:本采购项目共分为一个标包。
|
|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有良好的社会资信和商业信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有提供采购项目及服务的能力,且经营范围包含本次项目内容;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近一年内任意1个月的纳税证明);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4.提供2016年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公司成立不足2年的,仅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成立日期至2017年底的财务状况);
5.提供2016年以来与本项目类似的业绩材料至少1份(以合同为准)(注:与本项目类似的业绩指与本项目采购内容、采购数额类似的业绩);
6.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栏目的查询结果的截图;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栏目的查询结果的截图;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以上涉及的证件须提供复印件且加盖投标人公章
|
|
凡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请于 2018年 9月3日 - 2018 年9 月7日(法定公休日、 法定节假日除外)在《鹤壁市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hebi.gov.cn/tpfront/)网 站附件下载:【附件一:采购文件】
|
|
开标时间:2018年9月7日9时30分
|
|
递交询价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9月7日9时30分
|
|
递交询价文件地点: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开标室((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与兴鹤大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智慧鹤壁西门,1-3开标室在三楼,4-6开标室在四楼))
|
|
询价文件的购买:
询价文件售价:600元/份,售后不退;递交投标文件时交纳,未交纳招标文件费用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
|
|
公告发布媒体:《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鹤壁市)》、《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鹤壁市政府采购网》
|
|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说明:
1、潜在供应商必须从基本账户足额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前一个工作日到达指定账户,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响应人无需到鹤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任何关于保证金的手续(换收据等),只需将“银行转账凭据或电子汇款银行回单复印件”和“开户许可证”做入响应文件中即可。
2、账户信息如下:
(1)开户名: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5010944600026001044
开户行:中原银行鹤壁分行营业部
行 号:31349708006
(2)开户名: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000000798122822400121249
开户行: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行 号:402497002016
联系电话:0392-3362106
注:以上账户任意一个,办理汇款时务必在附言或摘要中写明所投标包的项目名称及"分包名称"(可简写),如未写明投标项目名称和分包名称的,造成投标失败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退还保证金须知
供应商需持以下资料办理:
1.1《授权办理退还保证金委托书》(原件);
1.2开户银行发放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3缴纳保证金的转账凭证或银行回执(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章)。
|
|
其他说明:
1.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2.关于本项目的疑问答复、修改、澄清、补充公告及对项目的暂停、延期通知等情况,均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鹤壁市)》进行公示。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此网站,如有遗漏,后果自负。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