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莆田市涵江区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
乙方:上海予通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03]YS[GK]2018013的莆田市涵江区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南环城路段配套雨、污水管道清疏检测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本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等。。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地下水污染治理服务 | 地下水污染治理服务 | 1 | 项 | 国内 | 1906840 | 1906840 | 上海予通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合格DN300—DN1000雨污水管道清疏检测 | ||||||
| 合计: | 1906840.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万零陆仟捌佰肆拾元整元(¥190684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交付时间(合同))}};
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东路678-1号;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项目实施工程量。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100 | 按实结算,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8.1签订合同前乙方按中标金额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与甲方账户,即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零陆佰捌拾肆元整(¥:190684元)。。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为止。。
10、违约责任
10.1、一方违约的,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要求乙方无偿更换相应的标的、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或第三方损失、提起诉讼或向主管部门报告。。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莆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南环城路雨污水管道疏通清淤技术要求 1)对附属设施清淤、管道疏通清洗及淤泥及垃圾的处理执行标准:淤泥及垃圾要袋装集中临时堆放,堆放时做好围挡,施工当天通过密闭的垃圾运输车外运至合适的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保证淤泥及垃圾在临时堆放不影响交通、环境卫生,以及运输及处理过程中不造成二次污染。 14.1.1在进行清疏施工前,清疏作业需先进行现场摸查,探明管道及检查井淤积堵塞情况、水流量情况。清疏时自上游向下游清理疏通管道,以免上游来水对管道造成二次淤积。 14.1.2在进行封堵时,小型管宜采用气囊封堵,中型管宜采用气囊封堵和土袋封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大型及特大型管宜采用土袋封堵和砌墙封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清疏单位需保证围堰措施的安全及牢固,同时需做好围堰时的上下游导水组织,不能造成上游路面因围堰导致雨污水外溢至路面。若在清疏围堰期间遇到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需立即将围堰措施去除,以保障整体排水系统的畅通有效。 14.1.3在进行污水管道的清洗时,小型管宜采用绞车冲洗或高压冲洗车冲洗;中型管宜采用高压冲洗车为主人工清洗为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大型及特大型管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用人工入管清洗,现场施工的零星辅材由甲方协调,如用水等。 14.1.4在进行淤泥外运时,含水率较高的污泥宜使用污泥车进行外运,硬质杂质、砂石等含水率较低的污泥宜使用人工装袋的方式暂时存储至路边,当天清疏工作完成后将袋装淤泥使用箱式污泥运输车外运至指定处置地点。 14.1.5淤泥及垃圾要袋装集中临时堆放,并以路段为单位作业完成后通过密闭的垃圾运输车外运至指 定的处置地点,保证淤泥及垃圾在临时堆放不影响交通、环境卫生,运输及处理过程中不造成滴洒漏等二次污染。 14.1.6管道疏通清洗特别对待情况:在管道疏通清洗时,遇到硬质性混凝土沉淀形成连片的沉积层无法处理的特殊情况,必须填写洽商记录,并经业主(监理)严格审查后,才能以作为管线健康状况评估的管道功能性缺陷问题处理。 14.1.7清疏作业单位需按工期要求合理配置现场负责人及施工人员,保证现场人员达到投标响应文件中约定人数的最小值。 14.1.8清疏作业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所需的清疏设备、检测设备及运输设备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14.2南环城路雨污水管道检测技术要求 管线病害检测: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检测合同的约定进行检测和提交检测成果,其检测成果必须符合检测标准和规范要求,检测影像资料必须能真实、准确反映客观事实,合格率为100%。 14.2.1检测前,检测整机工作状况是否正常,非正常状况下严禁工作。 14.2.2调试设备后,要将任务名 称、道路名 称、起始井及终止井编号、管径、管道材质、检测时间等信息录入至检测系统。 14.2.3缺陷位置描述以起始井的管口为起点计算,当检测起点与管段起点位置不一致时,应在记录表记录其距离校正值。 14.2.4在管道内进行检测过程中,直向摄影的行进速度不宜超过0.15m/s。 14.2.5 直向摄影过程中,图像应保持正向水平,中途不应改变拍摄角度和焦距。 14.2.6在爬行器行进过程中,不应使用摄像镜头的变焦功能,当使用变焦功能时,爬行器应保持在静止状态。当需要爬行器继续行进时,应先将镜头的焦距恢复到最短焦距位置。 14.2.7管道检测过程中,录像资料不应产生画面暂停、黑屏、间断记录、画面剪接的现象,出现以上情况应重新录制。 14.2.8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缺陷时,应将爬行器在完全能够解析缺陷的位置至少停止10s,确保所拍摄的缺陷图像清晰完整。 14.2.9对各种缺陷、特殊结构和检测状况应作详细判读和量测,并填写现场记录表。 14.2.10当天的检测视频相关文件要当天拷出检测系统并进行备份、并核对当天的工作量是否有管段遗漏。 14.2.11缺陷的类型、位置应在现场初步判读并记录。 14.2.12缺陷尺寸的判定可依据管径或相关物体的尺寸。 14.2.13无法确定的缺陷类型或等级应在评估报告中加以说明。 14.2.14缺陷图片宜采用现场抓取最佳角度和最清晰图片的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观看录像截图的方式。 14.2.15检测过程中发现管道标高,管道没接通问题以及重大破损点导致管网无法正常运行,统筹后上报采购人,由采购人统一规划、整改。 14.3承包方式 :本项目采用“清包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施工现场的辅料由甲方协调负责。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交付时间说明:合同开始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进场之日起计算,具体施工时间以实际场地施工天数来结算,如中间有施工期断层,以甲方书面通知书为准。 。
| 甲方: | 莆田市涵江区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 | 乙方: | 上海予通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住所: | 莆田市涵江区国欢东路678-1号 | 住所: | 上海市松江区泗砖公路600号1栋901室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仝志强 |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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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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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13950729713 | 联系方法: | 13625956818 |
| 开户银行: | 建行涵江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莲花南路支行 |
| 账号: | 35001636107059886666 | 账号: | 436459222907 |
签订地点:福建省莆田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