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北京卓诚惠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SXZB[GK]2018008的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仪器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3 | 3-1 | 临床检验设备 | 电泳仪 | 1 | 台 | 进口 | 397000 | 397000 | Qiagen | QIAxcel Advanced | ||||||
| 合计: | 397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玖万柒仟元整元(¥397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起60个日历日内到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95号;
4.3交付条件:货到安装、验收完毕。。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总金额包含产品制造、运输、保险、版权、安装及安装环境准备、调试、培训、验收、保修、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外贸代理费(若有)、关税(若有),以及第三方计量检定或校准费(计量仪器需要第三方计量检定校准并出具证书)等一切费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内部验收:设备到货后甲乙双方共同开箱,对设备的规格、数量、基本质量、外包装、技术资料、软件资料、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进口产品入关证明等逐项检验无误后由乙方负责安装及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应由乙方及时处理修正,确保各项指标验收测试符合要求,并对重要指标作好测试计录(如测量范围、量程、稳定性等)。若因设备硬件故障导致设备指标测试不合格,乙方则需立即更换相应配件,若属重大设备故障则乙方需更换设备并重新测试,直至达到各项指标测试合格。 6.1.2第三方验收:如设备属于特种设备、计量设备或其它需要第三方出具检定/校准等安全性或符合性证明材料方可供甲方投入使用的,乙方应找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设备进行检测并出具有效证书,且证书各项结果应能满足招标文件相关参数要求。 6.1.3验收期:整个验收期为1个月。 6.1.4整个验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由乙方原因造成验收延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期验收违约金,比率为每延迟1天,按合同总金额的 0.1 %,延期验收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但延期验收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若验收延期超过3个月,甲方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追究乙方责任。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90 | 货到并安装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中标金额全额发票,经甲方财务审核无误,并待财政审批下达该专项经费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0%的货款。 |
| 2 | 10 | 验收一年后,产品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中标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三日内应向采购人缴纳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于设备验收合格且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中标金额全额发票后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将在验收一年后,产品无质量问题且中标供应商无违约的前提下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经双方签字且盖章后即时生效。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1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5 %。 10.1.2如果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到期后,乙方仍未能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2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 0.1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无。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4、人员培训 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使用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在设备后期使用过程中,乙方都应无偿、及时为甲方相关人员提供技术咨询与支持。 5、付款方式与条件 5.1货物交货付款 货到并安装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中标金额全额发票,经甲方财务审核无误,并待财政审批下达该专项经费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0%的货款。验收一年后,产品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5.2付款条件 a.金额为有关合同货物价格 100 %的正式发票。 b.甲方签发的验收合格文件。 6、质量保证 各合同包货物质保期要求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 24 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 24 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若 24 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机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乙方应提供等同质保期内的专业服务,且仅按市场价收取配件费。 7、知识产权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8、违约责任 8.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8.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1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5 %。 8.1.2如果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到期后,乙方仍未能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2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8.2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 0.1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 9、违约终止合同 9.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终止本合同: 9.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9.1.2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验收时间内调试所供设备至符合招投标文件指标参数要求。 9.1.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0、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11、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福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其他约定 12.1、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 12.3本合同一式陆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送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招标代理公司备案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乙方: | 北京卓诚惠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95号 | 住所: |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生命园路29号2层A204室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志强 |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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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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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87119597 | 联系方法: | 13735433665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建设银行北京生命园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11001048600052512676 |
签订地点:福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