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垣曲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
项目编号:Z14080001591818522703;
招标编号:BXDZC2018-002_1
2、项目授权主体:垣曲县人民政府;
3、项目实施机构:垣曲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4、采购代理机构:山西博信德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5、建设内容:包括垣曲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程PPP项目包含2个子项目:
垣曲县乡村生活垃圾治理工程,新建项目,包含建设188个行政村的220个垃圾收集点;建设11个乡镇的13座垃圾转运站工程(包括垃圾压缩设备车间、车库、管理用房及附属设施等);以及配套的收集、收运、转运和直运的设施设备及车辆;
垣曲县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已建但未完工,包含垣曲县县城垃圾收运体系(收运设施属新增投资)、垣曲县皋落乡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已完工程投资6341.04万元)。
项目内容包含了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移交及配套的进度、质量、投资的监管和项目融资等。。
6、项目投资额:项目总投资概算为5996.37万元;
7、运作模式:“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
8、合作期限:项目合作期为:21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维护期:20年;
9、回报机制:采用可行性缺口补贴的回报机制;待项目建成之后,由项目公司负责垣曲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的运营维护,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和绩效考核的结果向项目公司支付;
10、磋商公告发布时间:2018年9月7日
11、磋商时间:2018年9月21日
12、磋商小组成员名称:薛洪波、刘增禄、邵建华、景国良、田雪梅、薛红进、张枝梅。
13、成交情况
第一成交候选人: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第二成交候选人:重庆金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4、确认谈判时间:
谈判时间:2018年9月27日
谈判备忘录签订时间:2018年9月27日
谈判备忘录签订地点:垣曲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5、预成交情况:
预成交社会资本方: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500103450392961M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2号7楼
法定代表人:冯彦利
联系人:冯彦利
电话:13637774193
预中标标的:
|
运营成本(万元) |
折现率系数调整 |
合理利润率(%) |
使用者付费(万元) |
|
2335.00 |
1.12 |
6.9% |
318.00 |
16、采购确认谈判小组成员名单:景龙泽、尚海东、喻良平、郭琴琴、张凯
17、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详见附件《谈判备忘录》;
18、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垣曲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地址:运城市垣曲县七一路26号
邮编:043700
联系人:吉红刚
电话:13403482089
代理机构:山西博信德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南二巷三恒煤化工大厦B座6层
邮编:030006
联系人:孟鑫
联系电话:15835108576
附件:《谈判备忘录》
现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文件要求,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于2018年9月28日与第一中标候选社会资本进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就合同中的可谈判条款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共识。确认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为预中标社会资本方,并形成谈判备忘录如下: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序号 |
各方一致同意修改的条款内容 |
|
1 |
4.1.4本项目合作期21年,自项目合同成立之日起计。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维护期20年。单个子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进入运营期。对应项目运营期保持不变,建设期缩短和延长,整体合作期限相应缩短或延长。 |
1 |
4.1.4本项目合作期21年,自项目合同成立之日起计。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维护期20年。 |
|
2 |
7.2.3在不降低建设标准和主要设计参数的原则下,乙方对设计进行变更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审查。甲方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乙方的设计变更提议后十(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批准其变更建议。未经甲方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书面批准,乙方不得进行任何设计变更。如预期未书面通知乙方,视为甲方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同意。 |
2 |
7.2.3在不降低建设标准和主要设计参数的原则下,乙方对设计进行变更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审查。甲方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乙方的设计变更提议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批准其变更建议。未经甲方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书面批准,乙方不得进行任何设计变更。如预期未书面通知乙方,视为甲方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同意。 |
|
3 |
7.11.5单个子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进入运营期 |
3 |
删除 |
|
4 |
18.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依照适用法律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则在有权部门审批后生效。 |
4 |
增加一条“本合同经垣曲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
|
5 |
第十章付费机制 |
5 |
具体内容需再次协商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