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文件编号:JCZC2018GK-267
二、招标包号划分、招标内容及预算金额
(一)招标包号划分:一包,电动垃圾保洁车采购项目;二包,垃圾斗采购项目。
(一)招标内容:一包,采购电动垃圾保洁车80辆;二包,采购4m3垃圾斗71个,3m3垃圾斗74个。
(二)招标项目预算:总预算1320900.00元。一包预算,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520000.00元);二包预算,人民币捌拾万零玖佰元整(¥800900.00元)。
三、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四)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授权代表。
注:以上资格条件必须满足,否则投标无效。
提供虚假资质报名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
(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必须包含环卫车辆或电动摩托车的生产或销售(一包),保设备或环卫设施的生产或销售(二包),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中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二)若法人代表亲自参加投标,须持有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并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中并加盖公章;若由被授权人参加投标,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函原件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并将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装入投标文件中并加盖公章。
(三)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书面声明原件。
(四)提供企业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中并加盖公章,若公司成立未满一年的可不提供)。
(五)提供2017年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中并加盖公章)。
(六)供应商须满足:
1、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的a.失信被执行人名单,b.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c.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该网站首页“信用信息”查询后下载的完整报告为证明材料;
2、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3、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记录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关人员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以上查询信息以投标截止日前三天内的查询结果为准,提前查询无效。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上述资格证明文件均必须有效;凡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每个投标人只能投一个包,如参加两个包的投标活动,在开标现场将退一份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由采购人审查,被授权人需手持一份与标书中一致的授权委托书。
五、招标文件免费下载时间方式
(一)时间:2018年9月30日8:30—2018年10月11日18:00在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jcggzy.gov.cn)在线报名,报名成功后免费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如未下载电子版标书则视为无效报名,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二)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免费注册或到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数字证书后方可在线报名并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登陆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办事指南”进入“投标人”页面并下载“投标人须知”后详细阅读操作说明。
六、公告期限:2018年9月30日8:30—2018年10月11日18:00
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递交地址和开标时间
(一)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10月22日9时
(二)投标文件递交地址: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昌分中心开标大厅
(三)开标时间:2018年10月22日9时
(四)评标地点: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昌分中心第一评标室
远程异地评标地点: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评标室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地址
(一)监督机构:永昌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地址:永昌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人:姚文月 联系电话:0935-7524993
(二)采购人:永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永昌县于头什字北巷南段
联系人:张玉德 联系电话:13689454227
(三)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新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永昌县城关镇骊靬国际茗都南龙苑社区办公楼2楼
联系人:刘发明 联系电话:13739361389
(四)开标地点: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昌分中心开标大厅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鼓楼工行对面三楼
联 系 人:陈晋 联系电话:0935-7582050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