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清市妇幼保健院
乙方:福建钦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CZX[GK]2018023的福清市妇幼保健院污水处理站运营及设备改造项目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按招标文件内容。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供水管道工程和下水道铺设 | 福清市妇幼保健院污水处理站运营及设备改造项目 | 1 | 项 | 国内 | 948000 | 948000 | 钦榕牌 |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标准 | ||||||
| 合计: | 948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肆万捌仟元整元(¥94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运营管理三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福人路(新福清市妇幼保健院);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确保处理后废水的各项指标均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标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8.3 | 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个季度的管理费用。 |
| 2 | 8.3 | 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管理费用。 |
| 3 | 8.3 | 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管理费用。 |
| 4 | 8.3 | 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管理费用。 |
| 5 | 8.3 | 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管理费用。 |
| 6 | 8.3 | 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管理费用。 |
| 7 | 8.3 | 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管理费用。 |
| 8 | 8.3 | 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管理费用。 |
| 9 | 8.3 | 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管理费用。 |
| 10 | 8.3 | 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管理费用。 |
| 11 | 8.3 | 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管理费用。 |
| 12 | 8.7 | 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管理费用。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后运营管理三年。
10、违约责任
10.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服务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服务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保留更换中标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确保处理后废水的各项指标均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标准; 14.2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营、维护、检修、技术管理、出水水质环保常规检测以及出水质量标准控制等。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开展日常巡查,确保池体无堵塞、渗漏、开裂、破损等情况发生,保持池体及周边无杂物堆放,做到池体整洁美观。要保证水泵及配电设施运行良好,无漏电、跳闸、读数异常等现象发生。发现污水处理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维修维护。 14.3建立运行管理台账,内容包括设施运转情况、设备维护更换情况和出水水质情况,日常加药情况等。每年至少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出水水质监测1次。检测项目包括COD、 BOD5、SS、PH。 14.4如遇不可遇见情况,应及时通知业主单位。双方现场确认后,协商解决; 14.5在项目运营管理过程中现场运营管理人员需保持通讯畅通,紧急事件响应时间应不超过4小时,并在8小时内迅速到达现场。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五份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福清市妇幼保健院 | 乙方: | 福建钦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清市福人路 | 住所: | 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红星美凯龙点金财富中心1#1110-1112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吴学钦 |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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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91-85158697 | 联系方法: | 18659199588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5931200001810200002761 |
签订地点:网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