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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装卸式垃圾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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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数量:
价格要求:
包装要求:
所在地: 福建泉州市
有效期至: 2018-10-23 [已过期]
最后更新: 2018-10-16 11:42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 联系人    未注册
  • 地区福建 泉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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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安溪县尚卿乡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省劲牛重工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4]CDH[GK]2017014自装卸式垃圾运输车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采购单位 联系人 报价单位 联系方式
1 1-1 垃圾车 垃圾车 4 518000 BJ5046ZZZ-AA 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质保期1年
合计: 518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壹万捌仟元整(¥51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符合生产厂家的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国家和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a.出厂检验:中标供应商应督促制造商在设备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中标供应商应随同设备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有效的可靠性试验报告b.货到初步验收: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共同进行基本质量和数量的验收c.最终正式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结束,设备能正常运行后,由采购人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中标供应商按规定将全部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经最终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100%.本项目所有款项由安溪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采购人、中标单位、付款单位签订三方合同。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采购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车辆交付采购人并通过最终验收合格后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于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无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时,一次性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1年

10、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安溪县尚卿乡人民政府 乙方: 福建省劲牛重工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尚卿乡兴业中路168号 住所: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邵火灶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808531055 联系方法: 1580595218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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