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嵩屿街道办事处
乙方:金华市金阳光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5]HC[GK]2018026的嵩屿街道室内外分类垃圾桶及垃圾袋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3 | 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20L室内两分类脚踏塑料垃圾桶 | 35000 | 套 | 国内 | 73 | 2555000 | 金川 | 20L | ||||||
| 1 | 1-1 | 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120L室外两轮移动式四分类垃圾桶 | 12000 | 个 | 国内 | 290 | 3480000 | 金川 | 120L | ||||||
| 1 | 1-2 | 塑料制品 | 背心手提式连卷垃圾袋 | 23870000 | 只 | 国内 | 0.23 | 5490100 | 金川 | 13L | ||||||
| 合计: | 11525100.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伍拾贰万伍仟壹佰元整元(¥115251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开始分期分批供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
4.3交付条件:预算内的采购任务均被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 1 | 60 | 完成全部批次供货确定合同总价并验收合格入库后,自收到中标人正式发票及相关票据后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金额支付60%货款。 | |
| 2 | 30 | 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 | |
| 3 | 10 | 剩余的10%合同金额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是。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合同签订之日起于2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将履约保证金转入采购人指定账户。说明:于全部供货完成并全部验收合格后全 额无息归还。。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生效后1年内。
10、违约责任
10.1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按时、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10.2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终止合同的,甲方将对乙方未支付的货款余款不进行结算。10.3守约方可根据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乙方的相关损失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10.4产品验收后,如因质量问题致使甲方无法达到使用目的,甲方要求退换货的,乙方应予退换货。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少1年,质保期内中标人应提供因投标货物本身缺陷所导致故障的技术服务和设备维修和提供零部件的更换。质保期内若中标货物出现任何非人为的质量问题,中标人须在 2 小时内响应,4 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修复;无法修复的在质保期内中标人应予以更换新货物。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 甲方: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嵩屿街道办事处 | 乙方: | 金华市金阳光工贸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路116号 | 住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雅畈工业园区东阳南街2778号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庚跃 |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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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92-6887039 |
联系方法: | 13606927642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33001676752050001476 |
签订地点:厦门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