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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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户型 |
数量 |
预算单价最高限价(元/户) |
预算总价最高限价(元) |
投标保证金 (元) |
服务期 |
招标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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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奇 山 新 苑 二 装 垃 圾 清 运 服 务 |
垃圾清运(住宅面积<90㎡) |
937户 |
500 |
932300 |
18000 |
2年(从实际交房时间开始算起,根据合同拟定时间为准) |
详见附件及第 三章招标内容 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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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垃圾清运(住宅面积≧90㎡) |
773户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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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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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资格标准: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垃圾清运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应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2、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及投标人须知第3条“合格的投标人”规定条件。3、投标人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投标人还应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为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投标代表的完整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授权书);(4)近期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释义:①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企业出具的财务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或审计出具的财务报告;②依法缴纳税收:提供银行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或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③社会保障资金:提供网上申报成功后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或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或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8)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注: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所有的资格要求并提供资料,所有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属法定有效期内的,若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是清晰的,并提供经年检或年报的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93.23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11月12日 14:00 至 2018年11月19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台江区鳌祥路139号鳌祥佳园14#202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持单位介绍信原件(含联系人、联系电话)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到福建四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鳌祥路139号鳌祥佳园14#202)售标处购买招标文件,否则不予受理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2月03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12月03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台江区鳌祥路139号鳌祥佳园14#202
七、其它补充事宜
无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享受相应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②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③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优惠内容及幅度: 1)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 3、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优惠内容及幅度时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① 填写完整的《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优惠明细表》。 ② 《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③ 由投标产品生产企业且投标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④ 以材料中列明的投标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总人数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中小企业的依据:(1)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参与投标时最近2个月向省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2)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省辖区内税务机关或福建省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与投标时最近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省辖区内社保机构及投标企业的公章。 ⑤ 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价格扣除。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4、《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价格的扣除: 4.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 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news/201709/t20170901_8784576.htm ),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4.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的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监狱企业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其中: ①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②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6、若所报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