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东石镇人民政府
乙方:厦门鑫雷发工贸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2]FJZH[GK]2018020的东石镇人民政府东石镇镀锌锥型(无盖)垃圾吊桶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垃圾容器 | 垃圾容器 | 1 | 批 | 国内 | 522000 | 522000 | 雷发 | 660*560*800mm | ||||||
| 合计: | 522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贰仟元整元(¥522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具体以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响应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供货:投标人必须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提供采购货物,并负责所供采购货物的包装、运输。2、运输放置:中标人负责采购货物的生产、运输、放置。 3、验收:①验收标准: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书及技术资料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招标文件的规定。②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出厂检验、货到初步验收、运输放置验收三个阶段。a.出厂检验:中标人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 中标人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b.货到初步验收: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由采购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基本质量和数量的验收(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该验收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c.安装调试验收: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双方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及办理相关手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100 | 分批供货,按季度支付。由采购人按每个季度投标人实际送达的货物数量,支付相应数量的货物费用。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是。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中标人在签定合同前必须以银行电汇或银行转账或保函向采购人按中标总金额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直接转为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无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时,在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无未了事宜止。。
10、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要求。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泉州市(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 甲方: | 东石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厦门鑫雷发工贸有限公司 |
| 住所: | 东石镇石东路80号 | 住所: | 厦门市翔安区新圩北路1290号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曾玉妹 |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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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13906999300 |
联系方法: | 13159232353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后溪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9020313010010000021222 |
签订地点:泉州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