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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管网项目提升泵站设备工程项目工程货物类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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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数量:
价格要求:
包装要求:
所在地: 福建泉州市
有效期至: 2018-11-20 [已过期]
最后更新: 2018-11-13 15:17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 联系人    未注册
  • 地区福建 泉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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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南安市九都镇人民政府

乙方泉州东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3]FJYF[GK]2018027南安市九都镇人民政府九都污水管网项目(新东村)提升泵站设备工程项目工程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1 国内 505658 505658 鹤见南方 3000m3/d
合计: 505658.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零伍仟陆佰伍拾捌元整元(¥505658.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南安市九都镇新东村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符合设计计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所需设备均达到国家规定相关标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5 完成设备安装,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95%。
2 5 正常运行3个月后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

9、合同有效期

有效期2年

10、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如经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则双方约定,有关诉讼事项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南安市九都镇人民政府 乙方: 泉州东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 九都镇人民政府大院 住所: 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658号东海湾俊园1幢806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宋贵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宋贵卿
联系方法: 13074991167
联系方法: 1320595865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友谊支行
账号:   账号: 1408829109008024758


 

签订地点:南安

签订日期: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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