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乙方:福州百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GC[GK]2018092的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实时荧光定量PCR仪等科研仪器申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2 | 2-1 | 农林牧渔专用仪器 | 植物保护数据监测系统A | 2 | 台 | 国内 | 24500 | 49000 | 托普云农 | TPZWS | ||||||
| 2 | 2-2 | 农林牧渔专用仪器 | 植物保护数据监测系统B | 1 | 台 | 国内 | 34200 | 34200 | 托普云农 | TPZWSL | ||||||
| 合计: | 83200.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万叁仟贰佰元整元(¥832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9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埔垱省农科院植保所;
4.3交付条件:到货并安装、验收完毕付合同款。。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中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承诺自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质期为12个月(技术参数中有要求的以技术参数要求为准),若厂家有更高服务承诺的按更高标准执行。质保期自验收合格签名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若机件发生故障时,中标人应及时免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质保期内设备实行三包。质保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或出现质量问题, 中标人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响应时间≤2小时;若电话指导无法排除故障, 中标人技术员应在24小时内到场进行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告,若机件损坏,中标人应免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修理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其差旅费用(包含住宿、交通、生活补助等)由中标人承担 。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同一类故障累计发生3次,或设备故障在15日内无法修复等情况,中标人应立即无条件更换相同品牌规格型号的新机,其质保期顺延。保修期结束后,中标人有责任(或在货物使用地区指定有能力的代理人)对货物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可合理收取维修成本费。。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货物按生产厂家的产品验收标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所有设备必须是原装包装。若发现原包装破损或保修条款不满足要求,采购人有权不予接收,并要求中标人无条件免费重新更换,并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2)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中标人出厂检验、到货验收、试运行及最终验收四个阶段。a.出厂检验:中标人负责所提供货物的出厂检验,应按货物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保证货物原厂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并负责将货物送达采购人指 定的供货地点。b.到货验收:货物送至采购人安装现场后,中标人和采购人一同拆箱,对其全部货物、零件、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进行到货验收。中标人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及安装、测试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项目单位。c.试运行:中标人应对货物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自检,自检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自检合格后,转入为期3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自检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并提出验收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采购人和中标人共同进行设备的验收。d.最终验收: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 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 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 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中标人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在此期间,中标人在采购人现场进行安装、调试、集成、试运行直至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且已含在投标总价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70 | 中标人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合格设备,安装调试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持有正式发票和用户所开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以转账方式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70%。 |
| 2 | 30 | 余款待设备正常运行三个月后无质量问题10日内一次性无息转账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即时生效。
10、违约责任
10.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10.3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投标人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 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投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投标人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中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承诺自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质期为12个月(技术参数中有要求的以技术参数要求为准),若厂家有更高服 务承诺的按更高标准执行。质保期自验收合格签名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若机件发生故障时,中标人应及时免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质保期内设备实行三包。质保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或出现质量问题, 中标人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响应时间≤2小时;若电话指导无法排除故障, 中标人技术员应在24小时内到场进行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告,若机件损坏,中标人应免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修理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其差旅费用(包含住宿、交通、生活补助等)由中标人承担 。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同一类故障累计发生3次,或设备故障在15日内无法修复等情况,中标人应立即无条件更换相同品 牌规格型号的新机,其质保期顺延。保修期结束后,中标人有责任(或在货物使用地区指定有能力的代理人)对货物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可合理收取维修成本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 乙方: | 福州百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埔档100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杨桥中路大王里62号1号楼第三层04室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维旺 |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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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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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13959186145 | 联系方法: | 13860638340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福州西门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118080100100078860 |
签订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