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水利局
乙方: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0]XC[GK]2017007的晋江和洛阳江流域重点河段水葫芦整治及垃圾清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 2 | 2-1 | 晋江流域水葫芦整治及水面垃圾清理 | 晋江流域水葫芦整治及水面垃圾清理 | 5 | 20450000 | 按标书和合同条款 | 按标书和合同条款 | 按标书和合同条款 |
| 合计: | 20450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零肆拾伍万元整(¥204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5天内进场,与原施工单位无缝对接;;
4.2交付地点:服务地点:晋江流域;
4.3交付条件:按采购人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组织机构(1)承包人在泉州市区必须有固定办公场所(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设置组织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管理机构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现场组织调度人员和档案员等,并保证项目部至少有四位管理人员常驻,即项目负责人1人、专职安全员1人、现场组织调度员1人、档案员1人。(2)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承包人应以晋江流域重点河段水面常年保持整洁为目标要求,配备足够的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要身体健康,具有水上作业技能;船舶驾驶人员、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岗位操作证书;人员要统一穿着救生衣和保洁服装,佩证上岗,水上作业船舶使用统一水面保洁标记。5.2应急整治:江面上要常年保持整洁,如果100米长度江面块状水葫芦或漂浮物面积总和超过25平方米或100米长度江面零星水葫芦或漂浮物面积总和超过50平方米,应启动应急打捞预案,确保在24小时内组织打捞处理干净。市级重大活动及突击性任务检查或发生突发事故时,在晋江流域金鸡库区作为打捞保洁重点区域,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听从甲方的指挥,无条件按甲方的要求,增加设备、人员的投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打捞清理,保持水面干净。5.3工程安全及保险:(1)承包人对项目部人员、船只、机械的安全负责,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对船只陈旧、漏水的要及时维修和更换。(2)工程中标后一个月内,必须对队员的人身安全、船只等进行人身、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保险单复印件交留监理单位备查。5.4垃圾处理:清理出来的水葫芦等漂浮物应在24小时内清运到垃圾处理厂或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确保不“滴、撒、漏”。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发包人应在合同期满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予以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付款方式:根据当季季度考核结果按季度拨付进度款,合同后附考核办法。 每季度全额进度款(万元)=中标价(万元)÷20(5年整)。(1)乙方当季季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当季进度款;(2)乙方当季季考核成绩在85-90分(含85分),甲方扣发乙方当季5%的进度款;(3)乙方当季季考核成绩在80-85分(含80分),甲方扣发乙方当季10%的进度款;(4)乙方当季季考核成绩在70-80分(含70分),甲方扣发乙方当季20%的进度款及在泉州市范围内进行通报;(5)乙方当季季考核分数<70分或连续2个季考核分数<80分,甲方有权终止本承包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7.2季进度款须提供如下资料:(1)当季季度考核分数单;(2)施工单位拨款申请表;(3)正式发票;(4)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7.3中标单位、收款单位、开票单位三者名称应一致;中标单位收款账号应为本单位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基本账号。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合同总金额的5%。说明:中标供应商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应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1)该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予以无息退还。(2)履约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提交方式为:从基本户转帐或电汇,或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9、合同有效期
委托服务期为五年整,自 2018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止。
10、违约责任
10.1承包人的延误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达到整治保洁目标的要求,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10.2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原因暂停施工致使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3)承包人除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双方协商不成立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泉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3.1治安保卫 承包人应在项目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发包人报告。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3.2环境保护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环境保护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人应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打捞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打捞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13.3事故处理 (1)承包人负责制定本项目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应急处置机构。 (2)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4项目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项目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3.5双方义务与职责 13.5.1发包人义务与职责: (1)发包人项目代表:李振鹏 (2)负责按财政专户资金拨付制度支付合同价款。 (3)不定期检查承包人的整治保洁工作效果,督促承包人严格按招标文件中的整治保洁目标要求执行。 13.6.1承包人义务与职责: (1)承包人项目代表: 陈志群 (2)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承包范围的整治保洁进度计划及相应实施进度报告及统计报表,并附影像资料。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确认的整治保洁目标要求开展整治保洁工作,一经发现水葫芦过度生长造成水质变坏的情况出现,承包人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清理整治保洁处理,以免造成水葫芦的滋生蔓延。 (4)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禁止采用化学、药物等可能对水体造成二次污染的方法整治水葫芦。水葫芦(包括在水中已经打碎的水葫芦)必须打捞上岸,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不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 (5)若发生因承包人对水葫芦处理不当或任意堆放等承包人其他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影响居民生活等,承包人必须无偿进行环境原貌的恢复工作,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 (6)发包人负责与当地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协调水葫芦整治保洁治理工作中所需的打捞点、作业点、堆放点等事宜。并与水面使用者(养殖户等)加强协调合作。 (7)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好与其承包的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群众及附近的有关单位的关系,尽可能的避免发生纠纷,以利项目顺利进行。 (8)除了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外,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清理协议规定所辖范围之内的水葫芦。 (9)承包人应设置专门的整治保洁质量自查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完善的制度。 (10)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监理人、发包人及主管部门的阶段现场检查,配合主管部门指定的宣传单位搞好相关报导工作,无偿提供水上检查船只等交通工具。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捌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泉州市水利局 | 乙方: | 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 住所: | 东海行政中心C栋816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城东仕公岭玉塘村175号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郑英伟 |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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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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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15959588656 | 联系方法: | 0595-22673022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13510701040005213 |
签订地点:泉州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