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长汀县河田中心卫生院
乙方:福建钦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821]DYG[GK]2018005的长汀县河田中心卫生院长汀县河田中心卫生院污水处理及改造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 1 | 套 | 国内 | 448200 | 448200 | 钦榕牌 | 响应招标文件 | ||||||
| 1 | 1-2 | 其他专业施工 | 污水处理工程 | 1 | 套 | 国内 | 445561 | 445561 | 钦榕牌 | 响应招标文件 | ||||||
| 合计: | 893761.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玖万叁仟柒佰陆拾壹元整元(¥893761.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长汀县河田中心卫生院;
4.3交付条件:全部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满足处理规模130m3/d,处理系统24小时连续运行的要求,且符合国家《环保产品技术标准》要求,保证设备构造合理,安全运行;5.2其他专业施工应包含:土建施工、设备采购及安装、工艺管道及电气等内容。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应按厂家的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招标文件以及国家或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数量及质量的验收。6.1.2验收程序:验收分货物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采购人货物验收、最终验收四个阶段。 ① 出厂检验:按照产品生产企业的标准进行检验,并附有产品的产地相关材料、产品质量合格证等。 ② 安装调试检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标人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货物的具体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采购人。 ③采购人货物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采购人负责并会同中标人及有关技术人员按验收标准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后一周内如发现货物质量问题,最低要求为中标人应在24小时内无条件免费更换货物。 ④最终验收:本次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结束后,中标人提供完整的验收所需资料和验收的书面申请后,由采购人会同中标人、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第三方检测机构和相关部门,按规定的标准要求在60个日历日内进行联合验收。 ⑤中标人在采购人安装现场进行最终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中标人应确保最终验收能够一次性通过,若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最终验收未能一次性通过的,中标人必须无条件进行返工,直至验收合格为止,重新组织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返工时间(含复检时间)计入总工期,采购人有权追究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60 | 污水设备进场,工程基本完工后支付 |
| 2 | 35 | 通过第三方水质监测验收合格,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结算审核后支付 |
| 3 | 5 | 质保期满后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之日至项目验收完成。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乙方须支付相应赔偿;10.2在签订合同之后,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其违约,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须支付相应赔偿,赔偿金额协商确定;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10.4因乙方原因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4.1乙方必须提供《采购标的一览表》中的全部设备、配件、材料、工具。所提供货物须为全新未使用的合格产品;设备的铭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应以中文或英文、易懂的通用符号来表示,应能够准确无误地表示设备的内容; 14.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提供设备、配件、材料、工具,并负责所供设备、配件、材料及工具的包装和运输; 14.3所有货物均由乙方进行安装,并进行整机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安装调试人员为乙方派出的高水平技术人员; 14.4乙方应结合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试运行过程,有计划地对甲方派出的管理、维保人员进行设备的基本知识、使用、维护保养技术的现场培训,以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行。 14.5在监(检)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提供12个月的免费质量保修期。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长汀县河田中心卫生院 | 乙方: | 福建钦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住所: | 长汀县河田镇柳泉路23号 | 住所: | 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红星美凯龙点金财富中心1#1110-1112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吴学钦 |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5206005003 | 联系方法: | 13599525105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5931200001810200002761 |
签订地点:福建省龙岩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