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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专职督导员劳务派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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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数量:
价格要求:
包装要求:
所在地: 福建
有效期至: 2019-01-03 [已过期]
最后更新: 2018-12-28 16:51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 联系人    未注册
  • 地区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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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乙方厦门欣鹭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3]GWCG[GK]2018039生活垃圾分类专职督导员劳务派遣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详见以下合同条款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垃圾处理服务 垃圾处理服务 3 国内 2563680 7691040 厦门欣鹭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按招标文件要求
合计: 769104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佰陆拾玖万壹仟零肆拾元整(¥769104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服务时间:3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项目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服务要求 1.1本项目乙方须无条件接收原有的兼职生活垃圾分类专职督导员及专管员,垃圾分类小区每300户配备一名督导员,每个社区配备一名垃圾分类专管员,总人数按照98人计算,服务人员工资按照2200元/人/月,其中每月的基本工资固定不变,绩效工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发放,基本工资为1200元/人/月,绩效工资最高800元/人/月,管理费为180元/人/月。由乙方进行代发工资,最终由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发放。 1.2乙方须建立网格化管理的责任清单,明确划分每一位专管员及督导员的垃圾分类督导区域及职责,做到每天安排两个时段总时间不少于4小时,采取定点督导宣传劝导、收集分拣、积分统计,专职督导员实行绩效考核。遇到迎检、节假日期间或重要日子必须加强宣传督导。 1.3督导员及专管员的服装:统一由乙方配合甲方进行采购,费用由甲方进行支付,甲方若有会议研究或政策要求,乙方须配合执行。 1.4本项目乙方须对接7个城市社区34个小区,并按照甲方要求对各个社区垃圾分类宣传效果进行调查(每周调查一次),最终将调查结果汇报甲方。 1.5本项目乙方人员工资于每月15日之前(含15日)进行代发,如出现人员工资拖欠超过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6专管员及督导员在服务期内,若出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违反工作纪律或个人身体方面等原因,乙方须配合甲方要求调换合格的聘用人员。 1.7若出现专管员或督导员数量不够的话须要增派人员,由乙方配合甲方按照《翔安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翔安区生活垃圾分类督导方案的通知》、《厦门市2017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及甲方要求进行增派,最终需要增派的人员需要甲方确认,管理费按照本次中标的管理费进行结算,工资由乙方代发。 1.8乙方应每个月对专管员和督导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垃圾分类知识培训,所需的培训费用由乙方进行承担。 1.9乙方须配合甲方到各个社区不定时对专管员及督导员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若发现有专管员或督导员职责不到位,须提出书面整改通知给甲方,并将考核结果做书面资料提交甲方。 1.10本项目乙方须配合甲方对专管员及督导员的台账和内业资料收集及检查,做好资料归档。 1.11本项目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不定时负责接送垃圾分类专职人员到各个社区进行垃圾分类宣传及指导。 1.12本项目若因政策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要求。 2、服务期限 4.1本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甲方每年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2、在服务期限内,采购人根据中标人服务情况提前于合同届满前一个月告知是否续签合同,若采购人未告知,则本合同自动续期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采用中标人先垫付的方式进行支付,按月支付,中标人于每月15号之前(含15号)代发工资,按照实际服务人员数量垫付后凭借人员的工资发放表及发票向采购人申请付款,采用月结的方式进行支付。每月实际发放的人数及金额由采购人审核为准。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3年

10、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要求进行服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乙方: 厦门欣鹭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 翔安区市民商业广场A座4—6层 住所: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埔边村北里16号之一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郭亚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063036777 联系方法: 1332879809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湖滨北支行
账号:   账号: 35101537201052517649

 

签订地点:厦门市翔安区

签订日期: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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