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松溪县农业局
乙方:福建省南平市德利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24]H1-ZX-[XJ]2018033的松溪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监管设备仪器采购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 | 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 | 4 | 套 | 国内 | 55000 | 220000 | 海荭兴 | HHX-ZH04 | ||||||
| 合计: | 220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包号 1 品目号 1-1 商品名称 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 数量 4 套 单价 55000 金额 220000 品牌 型号技术 海荭兴 HHX-ZH04。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可通知甲方签收。甲方负责货物清点和验收,甲方在验收单上盖章视为最终验收合格。甲方必须按本合同所约定的货物清单及要求对货物的品牌、外观、规格、数量、配件及安装调试后的使用性能及其他进行验收,乙方必须在验收现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甲方最终用户应在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30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如发现物资设备与合同规定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并向乙方提出索赔。如货物在保证期内被证明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95 | 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 |
| 2 | 5 | 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5%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得对询价通知书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条件。 签订时限: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合同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若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则追加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成交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前述强制性规定有可能在询价通知书中未予列明)。
10、违约责任
(1)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2)迟延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将合同转包,或未经采购人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 (南平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维护服务响应1个小时,上门服务时间12个小时内,24小时内给出解决方案。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松溪县农业局 | 乙方: | 福建省南平市德利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
| 住所: | 松溪县城南18号 | 住所: |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吴爱琴 |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8815929062 | 联系方法: | 13860065339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南平延平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423473713915 |
签订地点:松溪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