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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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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数量:
价格要求:
包装要求:
所在地: 福建
有效期至: 2019-01-15 [已过期]
最后更新: 2019-01-09 08:31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 联系人    未注册
  • 地区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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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春县环境保护局

乙方厦门鑫海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BLZX[GK]2018060永春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分析仪器辅助装置 分析仪器辅助装置 1 国内 593000 593000 天津语瓶等 Q720等
合计: 593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玖万叁仟元整(¥593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本项目经采购人验收,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 出厂检验:中标人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卖方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属进口货物的应有报关单。 2 货物运达采购单位安装现场后,由采购单位进行质量和数量的验收(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本次采购货物的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国家有关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 3 本次采购的货物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中标人会同采购单位按双方规定的标准及合同要求进行联合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50 货到现场通过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50%。
2 50 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最终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50%。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单位缴纳中标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 2. 待验收合格时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正常运行至中标人提供的免费质量保修期结束后无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时30个日历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提交形式:以支票、汇票等非现金形式。)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第7条款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货款,每逾期支付一天,按照甲方应支付而未支付金额的0.2%支付逾期违约金。 10.2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2.1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供货的,甲方有权从合同设备货款中扣留迟交设备违约金,违约金为延期交货每1天按设备总金额的0.2%比例扣留。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2不可抗力。若乙方因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水灾、火灾、运输灾害等特殊灾害)不能按时供货设备的,乙方应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能证明的书面通报甲方及甲方使用单位,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0.3不能交货、验收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30天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金额的15%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4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7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RMB100元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总金额的10%。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5 调试验收超期的违约责任 货物调试验收阶段,若因乙方原因,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期30天设备仍不合格无法交付使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付使用违约金,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合同总金额的 1 %计。若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60天仍验收不合格无法交付使用,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有权不支付乙方货款且不予退货。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永春县(甲方所在地(含泉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永春县环境保护局 乙方: 厦门鑫海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永春县展览城三楼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685号之九702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魏清凤
联系方法: 0595-23885443 联系方法: 18250717332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工行厦门报业支行
账号:   账号: 4100 0251 0920 0026 657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9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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