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安溪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乙方:厦门闽矿测绘院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4]C[GK]2018121的安溪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安溪县现状污水管道地形修测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7500 | 亩 | 国内 | 30 | 225000 | 厦门闽矿测绘院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
| 合计: | 225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服务中心1号楼7楼;
4.3交付条件:投标文件、采购文件及国家、省、市有关的标准规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包含原始地形图、管线图等,并明确测量的范围及要求,乙方根据甲方的技术要求,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甲方工作人员进行对接明确具体的测量范围及要求,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队伍的技术培训并开展作业。5.2指导、协助乙方的测绘工作。协助乙方的测绘队伍进现场工作。5.3乙方应当根据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投入有较强技术能力和足够测绘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作业,按合同工期,保质保量完成测绘项目。。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提供地形修测成果资料后,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实际修测地形面积进行结算。验收时成交人必须派代表参加,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100 | 待项目修测完成并提供详细成果资料,按实进行结算,并支付最终款项。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8.1乙方向甲方提交 贰万贰仟伍佰元(22500元) 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额225000元的10%计算);8.2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乙方退回履约保证金;8.3提交方式为:银行转帐。。
9、合同有效期
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本次测绘工程费用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双方约定的期限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不视为违约。10.2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完成验收,不影响乙方完成工期及结算进程。10.3若乙方测量成果经过专业鉴定结构鉴定不合格,即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的10%,且对乙方参加本县辖域此后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的投标造成影响,乙方也将因此有不诚信记录。10.4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若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通过向安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执行,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安溪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 乙方: | 厦门闽矿测绘院 |
| 住所: | 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7层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号17D室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朱振齐 |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23261615 | 联系方法: | 13489375694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光大银行厦门分行 | |
| 账号: | 账号: | 083751120100304113342 |
签订地点:安溪县金融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