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删除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和中标标准评定方法第3.1款评分内容,其分值加入到3.2.2款中,即投标人2016年以来完成过同类项目(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或垃圾填埋处理或生活垃圾处理)项且单个合同总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实际业绩证明(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开标时验原件。)的每项得7分,满分14分。
3、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和中标标准评定方法“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即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全部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10%的投标报价,此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该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或报价严重不平衡、不合理,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全部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60分钟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修改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发布时间:2019年1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