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并同时具备水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必须提供至少1个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施工或运营服务业绩;
(3)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次采购投标人须为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内注册登记的供应商或辽宁政府采购网或省内资源共享的其他各市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从 2019 年 1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17 日(节假日除外,每日8:30--11:00、13:30--16:00北京时间),到 辽宁中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南路48号华润置地广场6号楼一单元1801室) 购买招标文件;现场购买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500 元/套,购买招标文件前请详细了解是否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该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六、资格审查: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审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采购项目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无效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采购公告发布
本采购公告在鞍山政府采购网、辽宁省政府采购网、鞍山市政府网站、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同时发布。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采购人提出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由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接收。
3.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提起投诉。质疑、投诉应按照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进行,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项目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并同时具备水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必须提供至少1个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施工或运营服务业绩;
(3)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次采购投标人须为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内注册登记的供应商或辽宁政府采购网或省内资源共享的其他各市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从 2019 年 1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17 日(节假日除外,每日8:30--11:00、13:30--16:00北京时间),到 辽宁中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南路48号华润置地广场6号楼一单元1801室) 购买招标文件;现场购买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500 元/套,购买招标文件前请详细了解是否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该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六、资格审查: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审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采购项目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无效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采购公告发布
本采购公告在鞍山政府采购网、辽宁省政府采购网、鞍山市政府网站、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同时发布。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采购人提出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由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接收。
3.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提起投诉。质疑、投诉应按照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进行,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项目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