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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辅助设备(活动房)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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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数量:
价格要求:
包装要求:
所在地: 福建
有效期至: 2019-02-17 [已过期]
最后更新: 2019-02-14 14:26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 联系人    未注册
  • 地区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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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项目名称:高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辅助设备(活动房)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HK-20190102-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俊雄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57802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州新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闽侯县南屿镇两园科工园新药创制中心23

联系方式:周先生、0591-2281627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恒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吴俊雄

代理机构地址: 0591-87578026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名称

数量

主要采购需求

1

高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辅助设备(活动房)采购项目

1项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供货时间

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后20日完成供货,具体细节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为准。

交货地点

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具体细节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为准。

验收方式

所有货物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部分内容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且须通过质检。具体细节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为准。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为合格的投标人;2、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①投标人需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具备本次招标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为三证合一,可只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②由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书必须法人代表签字,否则无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则无需法人授权函;③提供2018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由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④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⑤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⑥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具备的能力证明材料: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2、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学历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3、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4、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投标截止时间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5、投标人须对自身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未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声明函原件的投标无效。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2.5008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2月14日 09:00 至 2019年02月20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59号鼎鑫建筑设计创意园B座401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本项目电子版招标文件售价0元,项目报名费 100元人民币。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3月06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3月06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59号鼎鑫建筑设计创意园B座401

 

七、其它补充事宜

 

无。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评标项目

评标方法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

1、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限货物)的价格给予(6%-10%,按照本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扣除。2、对监狱企业产品(限货物)的价格给予(6%-10%,按照本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扣除。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对相应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0%,按照本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扣除。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含10%)以下,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3%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30%(含30%),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6%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30%-50%(含50%),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8%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超过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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