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浦城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乙方: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22]XC[GK]2019001的浦城县城乡垃圾清运市场化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浦城县城乡垃圾转运市场化方案的情况汇报材料、浦城县县委第17次常委会议汇报材料纪要。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垃圾处理服务 | 垃圾处理服务 | 8 | 年 | 国内 | 11482920 | 91863360 | 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按招标文件及甲方要求执行 | ||||||
| 合计: | 91863360.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仟壹佰捌拾陆万叁仟叁佰陆拾元整(¥9186336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所有车辆及人员到位;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所有车辆及人员到位。。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100 | 按实结算,先作业后支付,按考核分值比例月支付(当月考评所得分值在91分(含)以上为合格,全额核拨当月承包经费;月平均分86分(含)~91分的,低于91分,按照每低1分扣当月承包作业经费1%的标准进行经费扣除;月平均分81分(含)~86分的,低于86分,按照每低于1分扣当月承包作业经费2%的标准进行经费扣除,同时对垃圾转运公司发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81分以下的扣当月承包作业经费30%。(月平均分值取整数,不计小数点后数值)。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说明: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前,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缴交一年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履约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9、合同有效期
2019年2月26日-2027年2月25日。
10、违约责任
10.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浦城县城市管理局。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于项目地成立分公司缴交项目地税收,项目服务费按合同约定转账至项目地分公司银行账户。 14.2费用计算: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一项、第(一)点的第1小点方案执行;计费设置最低保低量和保低价:保低量按150吨/天(54750吨年)、保低价按1148.292万元年、即210.43元/吨,每月956910元;并按保低量和保低价起算,超过150吨/天,每增加1吨按49.3元/吨计;实行“绩效考核制”加“先作业后拨付”的付款方式:即根据考核情况,按照不同等级进行付款,采购人在次月10号(遇法定公休节假日顺延)前以转帐方式按月结算支付前一个月作业经费(经考核扣除相应垃圾转运经费后的剩余经费)。 14.3本项目配置一套称重计量系统,对进站车辆进行称重计量计费,费用季度结算一次;相关计量称重设施由乙方出资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和人员费用,计量称重设施经甲方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 14.4本项目用工人员基本工资除去“五险一金”及相关社会保险后,机械作业驾驶员工资不低于2700元/月;中转站及普通工人工资不低于1280元/月,且年工资增幅比5%。 14.5本项目第一次设备采购安装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年保底价的50%费用,并在项目运营的第一年按月计算开始扣费,一年内扣回。 14.6费用调整:合同签定日起,以本年度的燃油价格和CPI指数等价格变数为基准(即燃油单价: 2018年平均价、CPI指数: 2018年基数为准),根据实时燃油价格和CPI指数等价格变数设置调整机制每三年调整一次单价。 14.7原有设备处置办法:甲方原有设备以租赁方式移交给乙方使用,租赁费要求,时间及费用补充合同体现。 14.8餐厨垃圾转运:依据甲方要求,作业内容进行相关工作,若需要额外运行费用的,再补充合同中体现。 14.9转运车辆停放地点:由乙方自行处理,需使用乙方场地的另行补充合同约定。 14.10各乡镇垃圾转运站需要进行站点配套建设,涉及配套建设内容有:通行道路硬化由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在合同期内负责使用管理,相关维护管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14.11乙方负责城区范围和15个乡镇的生活垃圾接收、压缩和转运服,全县22座压缩式中转站的垃圾转运至水北垃圾焚烧厂或填埋场,并负责转站的运营管理和维护。 14.12渗滤液转运:转运站产生的垃圾渗滤液通过渗滤液收集池收集,由乙方负责配备吸污车进行转运至水北垃圾卫生填埋场配套污水处理厂处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8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浦城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 乙方: | 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住所: | 浦城县横山北路53号 | 住所: |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红 |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5959756745 | 联系方法: | 13378089108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田心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82240309000001667 |
签订地点:浦城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