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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招标人):普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人:陈克添
联系电话:0663-2267533
招投标监督部门: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普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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