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人民政府
乙方:厦门维奥机电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2]KY[GK]2018018的五显镇污水管道和处理设施建设一体化泵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 布塘村布塘里污水管道和处理设施建设一体化泵站 | 1 | 座 | 国内 | 895000 | 895000 | 威乐 | 详见投标文件 | ||||||
| 1 | 1-2 |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 布塘村彭美里、竹仔林里污水管道和处理设施建设一体化泵站 | 1 | 座 | 国内 | 919000 | 919000 | 威乐 | 详见投标文件 | ||||||
| 1 | 1-3 |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 布塘村赵厝里污水管道和处理设施建设一体化泵站 | 1 | 座 | 国内 | 885000 | 885000 | 威乐 | 详见投标文件 | ||||||
| 合计: | 2699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陆拾玖万玖仟元整(¥2699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体化提升泵站的污水泵,PE筒体及其控制系统等组成部分须同一品牌供货,且为所供品牌工厂自主生产。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中标人须免费将中标设备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完毕,所产生费用及途中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2、设备安装、调试结束且操作培训合格后,中标人负责并会同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验收相关单位或专家按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按照设备制造商的产品验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各项指标和技术参数应符合验收标准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30 | 合同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合同价款均以转账方式支付。 合同签订后,待财政资金到位后预付合同金额的30%。 |
| 2 | 67 | 设备按采购人要求运抵指定地点并经交货验收合格,在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7% |
| 3 | 3 | 预留合同总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若质保期内无重大质量问题,则在中标人承诺的质保期满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甲方向乙方结清全额合同款项。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0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0.0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 甲方: | 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厦门维奥机电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西洋路9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8号1806室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宋尧 |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0592-7028739 | 联系方法: | 18250772963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禾祥西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129230100100282390 |
签订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