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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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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数量:
价格要求:
包装要求:
所在地: 河北
有效期至: 2019-05-10 [已过期]
最后更新: 2019-04-11 15:01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 联系人    未注册
  • 地区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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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 项目名称:轨道交通产业园区规划环评
  • 机构项目编码:HB2019044670020004
  • 项目联系人:燕浩
  • 项目联系电话:0312-7510795
  • 采购人:满城区环保局
  • 采购人地址:保定市满城区玉川西路
  • 采购人联系方式:15833332518
  • 代理机构:中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地址:保定市莲池区瑞祥大街101号尚泉小区写字楼三层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2-7510795
  • 预算金额:100万元
  • 投标截至时间:2019年05月06日09时30分
  •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9-04-09
  •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9-04-15
  •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本项目施行网上自主报名(凡有意报名者,可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行下载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投标单位网上报名完成后,于开标之日携带报名费用,开标现场缴纳。
  •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 招标文件售价:300元
  • 开标地点:保定市满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
  •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条资格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具备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乙级(含)以上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证及养老保险证明;4、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执行“三证合一”的单位可提供新版营业执照);5、供应商须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信用报告,且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开标时投标人需携带的以下资料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已执行“三证合一”的单位可提供新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证及养老保险证明、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信用报告且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相关证明、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法人出席开标会的的请提供法人证明及身份证)。开标时须提供上述资料原件,以备资格后审。
  • 采购数量:1
  • 技术要求:符合相应规范标准并通过市局审查
  • 备注:1.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基数,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计取:100万元以下按1.5%收取,100-500万元按0.8%收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结清。2、投标人报名前,须先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http://www.hebpr.cn/),首页最顶端的“市场主体登录”完成注册 ,并携带提交上传证件的原件自行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审核后,即可在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上自主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如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因投标单位自身的原因未能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进行网上自主投标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视为报名不成功,其后果由投标单位负责。 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办法详见 “保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提供政府采购项目网上投标报名功能的通知”。 若报名及下载采购文件过程中对平台操作有任何疑问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312-5075321。3、潜在投标人应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各潜在投标人如未从“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4、质疑、投诉: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5)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6)质疑、投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代理机构接受质疑电话:0312-751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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