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长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5]GWCG[GK]2019003的长泰县城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垃圾处理服务 | 垃圾处理服务 | 3 | 年 | 国内 | 568000 | 1704000 | 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合计: | 1704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万零肆仟元整(¥1704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文昌东路环卫大楼;
4.3交付条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作业内容 负责县城区餐饮企业餐厨垃圾的收集、转运及处置工作,并按照要求规范建立台账。 5.2 车辆、人员、垃圾桶配备说明 5.2.1 车辆配备:根据县城区实际产生的餐厨垃圾量,所有餐饮企业的餐厨垃圾应收尽收,须安排一部5t餐厨垃圾专用车进行收集清运。 5.2.2 人员配备:每部餐厨垃圾车配备1名驾驶员、2名跟车作业人员及1名现场协调管理人员,负责对各餐饮经营点的登记、垃圾量统计及各项协调工作。 5.2.3 垃圾桶配置:每部餐厨垃圾车配备250个120L餐厨垃圾专用桶,视实施需要增加餐厨垃圾桶,费用由乙方负责。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严格按照招标要求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100 | 本项目承包金按月结算,于次月5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前,承包方需完整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及考核合格等相关资料,于结算日后10日内(不含节假日)拨付上月承包金。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须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交付金额为单年中标价的10%,即 56800 元(大写: 伍万陆仟捌佰元整 )。甲方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期限为 3 年,共 36 个月。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月30 日止。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未按要求配备专用运输车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 10.2 乙方未按要求配备人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调整补足;逾期未整改,每缺少1人次,扣除当月承包款的3%。 10.3 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安全工作制服、装备,发现每人次扣200元。 10.4 乙方未按要求每天对所有餐厨垃圾收集1次,出现满溢现象,发现1次扣300元。 10.5 乙方未按要求定期清洗餐厨垃圾专用桶的,发现1次扣300元。 10.6 乙方未按要求及时对收集点遗留的餐厨垃圾和污水进行清理,发现1次扣200元。 10.7 乙方应将收集的餐厨垃圾置运至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或今后今后建成的餐厨垃圾处理站处置,发现将收集的餐厨垃圾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或随意倾倒的,每次扣除当月承包款的10%;发现将收集的餐厨垃圾私自贩卖、赠送给养猪场或个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 10.8 乙方将收集的餐厨垃圾置运至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或今后建成的餐厨垃圾处理站处置时,未能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的,发现1次扣500元,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0.9 乙方应规范建立完善的收运处置台账,及时做好每天的收运处置情况登记表,否则发现1次扣200元。 10.10 各种重大活动(包括国家、省、市区大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突发应急情况下,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业主单位安排,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没收履约保证金,且一年之内,乙方不得参与甲方所招标的项目。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当双方遇到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作业要求 14.1.1 餐厨垃圾专用桶定点摆放,实行餐厨垃圾定时定点收集运输,5t餐厨垃圾专用车每天到各餐饮企业收集餐厨垃圾,并转运至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或今后建成的餐厨垃圾处理站处理,所有餐厨垃圾专用桶的垃圾每天必须收集1遍,即日产日清,收集清运时间为7:00-11:00,14:00-20:00。 14.1.2 及时清运餐厨垃圾专用桶内的餐厨垃圾,确保餐厨垃圾桶不满溢,同时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做好餐厨垃圾分类,禁止与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混合。 14.1.3 做好餐厨垃圾桶定期清洗保洁工作,确保餐厨垃圾桶干净整洁; 14.1.4 餐厨垃圾收集压缩完成后,应对收集点遗留的餐厨垃圾和污水要及时进行清理,做到车离地净。 14.1.5 垃圾收集定线作业不遗漏,装载适量,密闭运输,在运输途中垃圾不暴露,无散落飞扬、拖挂,将垃圾直运至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或今后建成的餐厨垃圾处理站处理,禁止将收集的餐厨垃圾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或随意倾倒,禁止将收集的餐厨垃圾私自贩卖、赠送给养猪场或个人。 14.1.6 垃圾运输车进垃圾处理场后要服从场部管理人员指挥,将垃圾卸至指 定位置。 14.1.7 规范建立完善的收运处置台账,及时做好每天的收运情况登记表。 14.1.8 各种重大活动(包括国家、省、市区大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突发应急情况下,要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乙方必须在30分钟内组织足够的设备和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应急作业。 14.2 项目安全要求 14.2.1 乙方必须负起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和劳动管理责任,承包期内发生劳动纠纷、人员伤亡、车辆损失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4.2.2 乙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车辆运输,并喷涂统一的标识标志,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因作业而造成交通堵塞。 14.2.3 作业人员的制服、反光带、反光帽、袖套等由乙方负责购买配发,并承担所需费用,员工作业时必须穿戴。 14.2.4 在作业时,须在显眼位置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如须实施逆向行驶作业的,须在道路两头设置禁行标志。 14.3 承包方式 实行经费包干制,承包金额包括乙方派遣的员工工资、保洁所需设备、工具的折旧费、维修费、垃圾收集清运费、工具费、管理费、风险金、人身意外保险、社保、医保、降温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岗位津贴、福利、各种补贴和劳保费等;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严重时,不可抗逆产生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长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 乙方: | 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住所: | 文昌东路 | 住所: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路29号钱隆首府7幢1602号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文忠 |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3850510559 | 联系方法: | 15860248559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山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9080 2150 1001 0000 0289 71 |
签订地点:长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