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福建省腾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0]FJZH[TP]2019002的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室仔前填埋场库区除臭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其他环境治理服务 | 其他环境治理服务 | 1 | 项 | undefined | 639200 | 639200 | 腾龙 | 腾龙 | ||||||
| 合计: | 639200.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叁万玖仟贰佰元整(¥6392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双方签订合同后,15日历日内进场按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服务期限2019年5月份至2020年4月份其中的8个月。根据填埋场季节性臭味情况,提前3天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配件并入场提供服务;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室仔前填埋场;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以谈判文件及投标文件规定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100 | 1、成交供应商按约定完成相关服务后并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等级按比例在30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当月合同款。 2、中标人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非本中标人开具的发票无效)。 3、中标人、收款单位、购货票证开票单位三者应一致;中标人收款账号应为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收款单位银行账号。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8.1中标人应根据合同总金额的10%向采购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8.2该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该项目服务期满后不存在服务及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退还;8.3该履约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提交方式:电汇、银行转账。
9、合同有效期
根据填满场季节性臭味情况(具体以业主需求为准及谈判文件)。
10、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若有一方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及违约金从自行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10.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甲方向乙方偿付该批货物价款的百分之三十违约金。 10.3乙方逾期三十日不能交货的,视为不能履约, 则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采购办协调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请裁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 甲方: | 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乙方: | 福建省腾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499号 | 住所: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永和镇玉溪村工业区 |
| 单位负责人: | 许景源 | 单位负责人: | 王金井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059522585406 | 联系方法: | 15750928175 |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秀支行 | 开户银行: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梅岭支行 |
| 账号: | 1408010409022005647 | 账号: | 0000011445961012 |
签订地点:泉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