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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处理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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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数量:
价格要求:
包装要求:
所在地: 安徽
有效期至: 2019-05-24 [已过期]
最后更新: 2019-05-14 17:00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 联系人    未注册
  • 地区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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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一、采购项目名称:马鞍山博望新城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处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二、采购人名称:马鞍山市博望区城市管理局;

三、采购人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永新路;

四、采购人联系人:戎祖松;

五、采购人联系电话:0555-6065256

六、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安徽双赢招投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七、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南东路2899号(江南大健康科技园6楼);

八、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杨先生;

九、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55-2492859

十、公管部门名称: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十一、公管部门联系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东路2009号(印山东路与湖东中路交叉口)汇通大厦主楼七楼;

十二、公管部门联系人:水鑫;

十三、公管部门联系电话:0555-5200189

十四、采购内容:马鞍山博望新城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处理;

十五、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说明:马鞍山博望新城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原处理站为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向山垃圾场)渗滤液处理站,现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向山垃圾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能力已饱和,无能力再接收新城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博望区政府提出将生活垃圾渗滤液转运至光大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处置。

十六、采购预算金额:75万元;

十七、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1、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内容,博望区新城垃圾中转站产生的垃圾渗滤液经污水井收集后,定期运至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站进行处理。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向山垃圾场)渗滤液处理站由四川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并于201612月完成升级改造,垃圾处理规模150/天,出水105/天,同时产生高盐分的浓缩液45/天。浓缩液按要求回喷到垃圾填埋堆体处理。自201746日,垃圾填埋场封场,回喷后的浓缩液无法再通过新鲜生活垃圾过滤,导致浓缩液直接混入渗滤液收集井,影响到处理站的正常运行。目前深蓝渗滤液进水指标含盐量已超过2mg/L,远大于设计进行标准。实际处理量为50/天(出水量),且处理难度仍不断加大,因此四川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决定停止接收马鞍山市博望区城市管理局新城垃圾中转站的渗滤液。

2、根据马鞍山市润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博望东区污水处理厂能否接收处理垃圾渗滤液的说明》,马鞍山市博望东区污水处理厂采用高效沉淀池+生物滤池工艺,无水解酸化等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单元,同时生物滤池耐冲击负荷较低,接收垃圾渗滤液极易对处理系统造成破坏,因此马鞍山市润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拒绝接收垃圾中转站渗滤液。

3、自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向山垃圾场)渗滤液处理站不再接收新城垃圾中转站渗滤液至今,新城垃圾中转站产生的垃圾渗滤液采用塑料桶暂存放在垃圾中转站空地,截至2019313日,垃圾中转站现场已存放62桶渗滤液,每桶约5立方米,共约310立方米。且随着气温升高,垃圾渗滤液会散发大量臭味及沼气,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及环境风险。因此,为新城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寻找一个合理处置方案迫在眉睫。

4、采购人多次联系博望区周边地区的渗滤液处理站,皆因生产能力饱和而拒绝接收委托处理。2018130日发布“博望区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外运处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MASCG-0-F-F-2018-0110)”采购公告,因无投标人响应,而招标失败。

5、根据本项目情况,采购人委托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博望新城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处理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马鞍山博望区垃圾中转站项目环境影响变更报告》。论证结果表明项目产生的渗滤液暂时转运至光大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处理可行。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2019417日发布了关于《博望区垃圾中转站垃圾渗滤液变更处置点的函》(马博政【201920号)的复函马环函【201964号,同意将渗滤液暂转运至光大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处理。

十八、拟定唯一供应商名称:光大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

十九、拟定唯一供应商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313省道3299号;

二十、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根据该项目情况,考虑到垃圾渗滤液会散发大量臭味及沼气,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及环境风险,并且无其他单位为本项目提供符合环保标准的服务。该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条款要求,建议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二十一、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徐元忠、雨山区水利局、高工;王国生、中钢马鞍山矿院、高工;常艳林、当涂县农委、经济师)

二十二、公示期限:20195月13日至20195月20日;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反映,并同时抄送公管部门。如无异议,公示结束后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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