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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组号 |
项目内容 |
数量 |
最高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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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组一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智能一体化蒸馏仪、分液漏斗垂直振荡器等 |
一批 |
人民币5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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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组二 |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仪 |
一批 |
人民币9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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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组三 |
微波消解仪 |
1台 |
人民币2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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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组四 |
原子吸收光谱仪、石墨消解仪 |
一批 |
人民币54万元 |
1. 投标人应对包组内所有的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包组内部分内容进行投标。本项目分为四个包组,投标人可选择单个包组或多个包组同时进行投标,但只能成为其中一个包组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果投标人同时对2-4个包组进行投标,每个包组的投标文件需分别独立封装。
2. 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项目内容。
3. 项目属性:货物类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分公司投标的,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授权;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2.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的执照(或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供应商需提供完整的最新股东信息(若有)。分公司参加磋商的,必须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2提供体现财务状况的证明文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3 2018年或2019年任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2.4 提供2018年或2019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含缴费凭证)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2.5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2.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7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书面声明。3. 已成功报名并获取本次招标文件。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3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5月21日 09:00 至 2019年06月10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8号泰恒大厦14楼1408室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6月11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6月11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8号泰恒大厦14楼1408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投标人必须携带以下相关资料到代理机构所在地购买招标文件: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的执照(或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供应商需提供完整的最新股东信息(若有)。分公司参加磋商的,必须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提供体现财务状况的证明文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3 2018年或2019年任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1.4 提供2018年或2019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含缴费凭证)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5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7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书面声明。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若投标授权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则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 法定代表人及投标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若投标授权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则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