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东飞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11]RY[GK]2019003的岳峰镇生活垃圾分类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 2 | 2-1 | C160102 | 垃圾处理服务 | 垃圾处理服务 | 3 | 年 | 国内 | 4000000 | 12000000 | 福建东飞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 响应招标文件 | 无 | ||||
| 合计: | 12000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12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服务期限三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岳峰镇人民政府;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条款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达到《福州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 1 | 100 | 经费采用“先作业后拨付”的方式,按绩效考核制发放等级进行付款。按月支付给中标企业。每期不预留尾款。 |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三日内应向采购人缴纳合同总金额8%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履约正常,无违约行为,全额无息退还。 户名: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人民政府 开户行:农行福州晋安支行 账号:13195101040011984 。
9、合同有效期
。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凡安装调试、设备试运转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质量要求,承担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10.2由于甲方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设备短缺、故障或损坏,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0.3除不可抗力外,如乙方发生不能按期完成供货任务,甲方发生中途变更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10.4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供货时间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逾期每推迟一天,扣贰佰元的滞纳金给甲方。 10.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逾期每推迟一天,支付乙方滞纳金贰佰元,但乙方违约在先除外。 10.6甲方在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者,以招标违约处理,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含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更换合格产品所产生的费用、甲方重新招投标产生的费用等)。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做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捌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其它事项在纸质合同中进行补充。 (以下无正文)。
| 甲方: | 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福建东飞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人民政府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9层01室 |
| 单位负责人: |
|
单位负责人: | 陈键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0591-83654664 |
联系方法: | 13950320026 |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 |
| 账号: |
|
账号: | 1402024109601002745 |
签订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