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垃圾分类服务项目,已由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批准采购,招标人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括: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垃圾分类服务。
2.2本项目共划分1个合同包。
2.3采购内容:
(1)服务企业需要自带运输车辆,数量不低于6辆,规格为3吨,我区提供厂房供中标方使用,中标方需要带设备入场,设备规格要满足日处理量不少于30吨,处理工艺为好氧技术。
(2)包括20个试点小区内办公用房租赁及办公用品采购,中标方需要提供管理人员入驻小区,对小区内的收运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
2.4采购预算总价:5559900元,采购预算单价为385.91元/吨。投标人只需对本项单价进行报价且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单价。招标人最终支付货款不超过采购预算总价。
2.5服务地点: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
2.6 服务期限:签订合同后至2019年12月31日结束。
2.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各合同包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国内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国家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本次招标内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经营记录,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本企业近三年(2016年-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或公司财务报表(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间成立的企业,须提供成立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公司财务报表,且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每年);成立不足三年企业,以最近年限财务审计报告或公司财务报表为准,且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每年);2018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须提供成立之日起至今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
3.3 投标人均须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没有处于经营异常、被责令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7拒绝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参与投标。
3.8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投标。在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投标。
3.9 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投标人的被授权人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且每个投标人仅能派出1人作为本项目的被授权人,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被授权人。
四、报名条件: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 时至11:30 时,下午 13:30 时至 16:00 时(北京时间,下同),到长春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399号(万豪国际商务中心7栋12楼)),由经办人持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套购买招标文件:
5.1 营业执照副本;
5.2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5.3被授权人身份证。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售后不退。
五、兹定于2019年9月24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 楼421开标室开标。届时请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被授权人持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出席开标会。
六、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七、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地 址:通达路2177号
联 系 人:李帅军
联系方式:18143057718
代理机构:长春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399号(万豪国际商务中心7栋12楼)
联 系 人:李研
联系方式:0431-81808101
传 真:0431-81808102
监督部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说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发布责任和监督管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