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开封市环境监测站委托,就开封市环境监测站新建空气自动站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开封市环境监测站新建空气自动站项目
二、项目概况及简要说明:
2.1项目编号:汴财招【2015】52号;
2.2资金来源符合:财政资金;
2.3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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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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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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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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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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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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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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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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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采购设备需要和现有备机任意备件可以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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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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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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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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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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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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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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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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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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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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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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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吸入颗粒物(PM10)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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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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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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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颗粒物(PM2.5)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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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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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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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校准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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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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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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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气发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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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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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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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五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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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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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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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传输系统(国家、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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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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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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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摄影系统、室内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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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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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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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房,钢瓶,减压阀和安装机柜等辅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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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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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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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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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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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质量标准:合格
2.5供货期:中标后7日历天内供货完毕、15日内安装、调试及相关的技术服务
具体内容及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产品生产厂商或经销商)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2、供应商须提供产品(可吸入颗粒物(PM10)分析仪、细颗粒物(PM2.5)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二氧化硫分析仪、一氧化碳分析仪、臭氧分析仪)针对本项目的授权;
3.3、如果投标人为外省企业,投标人在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须提供已在河南省境内完成工商注册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等固定的售后服务网点,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固定的售后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4、持有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查询对象包含法人、法定代表人),查询日期须在有效期之内(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原件备查);
3.5、提供原厂一年保修售后服务承诺函;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投标人需要在开标前从基本账户以转账形式提交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为项目估算价的2%)和资信保证金(数额为项目估算价的10%),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和资信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出售时间: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6月4日(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 00分至16时30分(法定节假日除外)。
出售地点:开封市市民之家五楼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服务大厅(郑开大道第三大街)17号窗口(5015室)。
出售方式:现金购买,售后不退,不接受邮购。
售价:人民币800元/包。
五、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交的资料:
购买标书时须携带以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复印件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
1、法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如果投标人为外省企业,投标人在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须提供已在河南省境内完成工商注册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等固定的售后服务网点,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固定的售后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
3、供应商须提供产品(可吸入颗粒物(PM10)分析仪、细颗粒物(PM2.5)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二氧化硫分析仪、一氧化碳分析仪、臭氧分析仪)针对本项目的授权;
4、持有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
5、提供原厂一年保修售后服务承诺函
注:以上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开标时单独提交,供 评标委员会审查。经审查不具备以上资质条件或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不能参加本次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对报名资 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备注:资料不齐全者将不接受报名。
六、投标文件接收时间及地点。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5年6月18日 9 时 30 分。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开封市市民之家五楼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招标人:开封市环境监测站
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 13693891010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女士
电 话:0371-22307212
2015年5月29日



